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自字第7號
- 自訴人
- 林慶文
- 自訴代理人
- 吳宏城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姜禮增律師
- 被告
- 廖陳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43條規定,上開條文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查本件被告廖陳鍫業於民國99年6月24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條,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