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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21號

偽證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林惠霞程克琳解怡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2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博學
選任辯護人
甘義平律師

      楊曉邦律師

      張靜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王博學年齡原記載「三十歲」,應更正為「三十二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刑事裁判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就被告王博學之年齡部分有所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解怡蕙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21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