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博學
- 選任辯護人
- 甘義平律師
楊曉邦律師
張靜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王博學年齡原記載「三十歲」,應更正為「三十二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刑事裁判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就被告王博學之年齡部分有所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