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乙○○、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4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231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㈠補充犯罪事實為被告甲○○、乙○○2人為配偶 關係,共同經營律翎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律翎公司)及達豐惠有限公司(以下稱達豐惠公司)。其中,律翎公司於民國94年6月至96年6月間、達豐惠公司於94年7月至96年7月5 日,公司登記之董事均為被告甲○○;達豐惠公司於96年7 月6日至96年9月間登記之董事則為被告乙○○,是被告2人 於前述擔任公司董事期間,分別為各該公司之商業負責人。詎被告等在前述經營律翎公司及達豐惠公司期間,因同意部分客戶無庸開立發票以減低售價之要求,而未於銷貨同時開立發票,嗣為打消帳上存貨及留抵稅額,竟與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律翎公司及達豐惠公司與安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安齊公司)、美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美雅公司)、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禾企公司)及威普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威普羅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存在,竟依該男子指示,接續填製如附表壹、貳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各79張、92張(發票銷售日期、字軌號碼及銷售金額均詳附表壹、貳所示),由該男子將前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安齊公司、美雅公司、禾企公司及威普羅公司,作為各該公司向律翎公司、達豐惠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即安齊公司、美雅公司、禾企公司、威普羅公司逃漏如各該附表所示之營業稅。㈡補充證據為被告甲○○、乙○○於本院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其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被告甲○ ○登記為律翎公司及達豐惠公司負責人、被告乙○○登記為達豐惠公司負責人期間,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渠等明知於附表壹、貳所示期間內,與各該買受人間並無營業銷貨之事實,仍填製各該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由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經手交予附表所示各該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等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甲○○ 、乙○○分別就渠等犯行與該成年男子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至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被告甲○○就附表貳之編號至、被告乙○○就附表壹暨附表貳除之編號至以外、前述指示被告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之成年男子就附表壹、貳所示之不實填載犯行,雖均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渠等與各該商業負責人仍成立 共同正犯。至於被告等先後多次以律翎公司、達豐惠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應分別評價為接續犯,各論以一罪。渠等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後,交予各該買受名義人充作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以分別幫助如逃漏營業稅之行為,客觀上有局部之重合,且渠等行為之重合時點,依社會一般通念,均係在該等行為之著手階段,自可認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係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至於渠等如附表壹、貳所示,填製律翎公司及達豐惠公司不實發票部分,因分屬不同商業主體之會計憑證,核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2人素行非惡,渠 等於經營商業期間,一時失慮而犯本件之罪,所填製不實憑證數量及幫助逃漏稅金額雖屬非低,惟均供承錯誤,並表悔意,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定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附表壹、 填製律翎企業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部分 ┌────────────────────────────┐ │買受人安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編號│發票銷售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1 │94年6月28日 │FU00000000 │135,000元 │ 6,750元│ ├──┼──────┼──────┼──────┼────┤ │2 │94年6月21日 │FU00000000 │195,000元 │ 9,750元│ ├──┼──────┼──────┼──────┼────┤ │3 │94年6月2日 │FU00000000 │210,000元 │10,500元│ ├──┼──────┼──────┼──────┼────┤ │4 │94年6月8日 │FU00000000 │290,000元 │14,500元│ ├──┼──────┼──────┼──────┼────┤ │5 │94年11月14日│JU00000000 │313,600元 │15,680元│ ├──┼──────┼──────┼──────┼────┤ │6 │94年11月1日 │JU00000000 │453,000元 │22,650元│ ├──┼──────┼──────┼──────┼────┤ │7 │94年11月4日 │JU00000000 │359,140元 │17,957元│ ├──┼──────┼──────┼──────┼────┤ │8 │94年11月7日 │JU00000000 │514,500元 │25,725元│ ├──┼──────┼──────┼──────┼────┤ │9 │94年11月17日│JU00000000 │425,668元 │21,283元│ ├──┼──────┼──────┼──────┼────┤ │ │94年11月18日│JU00000000 │557,500元 │27,875元│ ├──┼──────┼──────┼──────┼────┤ │ │94年11月21日│JU00000000 │517,494元 │25,875元│ ├──┼──────┼──────┼──────┼────┤ │ │94年11月23日│JU00000000 │592,000元 │29,600元│ ├──┼──────┼──────┼──────┼────┤ │ │94年11月25日│JU00000000 │590,000元 │29,500元│ ├──┼──────┼──────┼──────┼────┤ │ │94年11月29日│JU00000000 │575,200元 │28,760元│ ├──┼──────┼──────┼──────┼────┤ │ │94年12月20日│JU00000000 │686,750元 │34,338元│ ├──┼──────┼──────┼──────┼────┤ │ │94年12月22日│JU00000000 │582,400元 │29,120元│ ├──┼──────┼──────┼──────┼────┤ │ │94年12月29日│JU00000000 │ 57,676元 │28,834元│ ├──┼──────┴──────┴──────┴────┤ │ │共幫助安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逃漏稅金額:378,697元 │ ├──┴─────────────────────────┤ │買受人美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編號│發票銷售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1 │94年9月8日 │HU00000000 │285,000元 │14,250元│ ├──┼──────┼──────┼──────┼────┤ │2 │94年9月2日 │HU00000000 │315,000元 │15,750元│ ├──┼──────┼──────┼──────┼────┤ │3 │94年9月2日 │HU00000000 │144,000元 │ 7,200元│ ├──┼──────┼──────┼──────┼────┤ │4 │94年9月1日 │HU00000000 │256,000元 │12,800元│ ├──┼──────┼──────┼──────┼────┤ │5 │94年10月5日 │HU00000000 │270,000元 │13,500元│ ├──┼──────┼──────┼──────┼────┤ │6 │94年10月11日│HU00000000 │286,000元 │14,300元│ ├──┼──────┼──────┼──────┼────┤ │7 │94年10月21日│HU00000000 │320,000元 │16,000元│ ├──┼──────┼──────┼──────┼────┤ │8 │94年10月28日│HU00000000 │124,000元 │ 6,200元│ ├──┼──────┼──────┼──────┼────┤ │9 │95年9月 │PU00000000 │ 23,700元 │ 1,185元│ ├──┼──────┼──────┼──────┼────┤ │ │95年10月 │PU00000000 │ 36,500元 │ 1,825元│ ├──┼──────┴──────┴──────┴────┤ │ │ 幫助美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逃漏稅金額:103,010元 │ ├──┴─────────────────────────┤ │買受人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編號│發票銷售日期│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1 │94年11月29日│JU00000000 │29,500元 │1,475元 │ ├──┼──────┼──────┼──────┼────┤ │2 │94年11月1日 │JU00000000 │38,500元 │1,925元 │ ├──┼──────┼──────┼──────┼────┤ │3 │94年11月8日 │JU00000000 │36,000元 │1,800元 │ ├──┼──────┼──────┼──────┼────┤ │4 │94年11月14日│JU00000000 │31,500元 │1,575元 │ ├──┼──────┼──────┼──────┼────┤ │5 │94年12月4日 │JU00000000 │21,905元 │1,095元 │ ├──┼──────┼──────┼──────┼────┤ │6 │94年12月6日 │JU00000000 │11,595元 │ 580元 │ ├──┼──────┼──────┼──────┼────┤ │7 │94年12月10日│JU00000000 │19,048元 │ 952元 │ ├──┼──────┼──────┼──────┼────┤ │8 │94年12月12日│JU00000000 │12,452元 │ 623元 │ ├──┼──────┼──────┼──────┼────┤ │9 │94年12月22日│JU00000000 │36,500元 │1,825元 │ ├──┼──────┼──────┼──────┼────┤ │ │95年5月26日 │MU00000000 │43,500元 │2,175元 │ ├──┼──────┼──────┼──────┼────┤ │ │95年9月12日 │PU00000000 │39,400元 │1,970元 │ ├──┼──────┼──────┼──────┼────┤ │ │95年9月13日 │PU00000000 │31,700元 │1,585元 │ ├──┼──────┼──────┼──────┼────┤ │ │95年9月8日 │PU00000000 │38,500元 │1,925元 │ ├──┼──────┼──────┼──────┼────┤ │ │95年10月25日│PU00000000 │32,500元 │1,625元 │ ├──┼──────┼──────┼──────┼────┤ │ │95年10月20日│PU00000000 │34,500元 │1,725元 │ ├──┼──────┼──────┼──────┼────┤ │ │95年10月27日│PU00000000 │26,100元 │1,305元 │ ├──┼──────┼──────┼──────┼────┤ │ │95年11月1日 │QU00000000 │27,500元 │1,375元 │ ├──┼──────┼──────┼──────┼────┤ │ │95年11月6日 │QU00000000 │31,500元 │1,575元 │ ├──┼──────┼──────┼──────┼────┤ │ │95年11月28日│QU00000000 │16,000元 │ 800元 │ ├──┼──────┼──────┼──────┼────┤ │ │95年12月6日 │QU00000000 │35,100元 │1,755元 │ ├──┼──────┼──────┼──────┼────┤ │ │95年12月12日│QU00000000 │39,900元 │1,995元 │ ├──┼──────┼──────┼──────┼────┤ │ │96年1月3日 │RU00000000 │39,100元 │1,955元 │ ├──┼──────┼──────┼──────┼────┤ │ │96年1月12日 │RU00000000 │48,300元 │2,415元 │ ├──┼──────┼──────┼──────┼────┤ │ │96年1月16日 │RU00000000 │43,500元 │2,175元 │ ├──┼──────┴──────┴──────┴────┤ │ │合許幫助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逃漏稅金額:38,205元 │ ├──┴─────────────────────────┤ │買受人威普羅科技有限公司 │ ├──┬──────┬──────┬──────┬────┤ │編號│發票銷售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1 │94年4月18日 │EU00000000 │ 78,400元 │ 3,920元│ ├──┼──────┼──────┼──────┼────┤ │2 │94年3月13日 │EU00000000 │240,000元 │12,000元│ ├──┼──────┼──────┼──────┼────┤ │3 │94年3月20日 │EU00000000 │ 76,000元 │ 3,800元│ ├──┼──────┼──────┼──────┼────┤ │4 │94年3月26日 │EU00000000 │113,000元 │ 5,650元│ ├──┼──────┼──────┼──────┼────┤ │5 │94年4月8日 │EU00000000 │155,500元 │ 7,775元│ ├──┼──────┼──────┼──────┼────┤ │6 │94年5月11日 │FU00000000 │487,178元 │24,359元│ ├──┼──────┼──────┼──────┼────┤ │7 │94年5月2日 │FU00000000 │271,787元 │13,589元│ ├──┼──────┼──────┼──────┼────┤ │8 │94年5月16日 │FU00000000 │234,119元 │11,706元│ ├──┼──────┼──────┼──────┼────┤ │9 │94年5月25日 │FU00000000 │374,200元 │18,710元│ ├──┼──────┼──────┼──────┼────┤ │ │94年6月3日 │FU00000000 │203,500元 │10,175元│ ├──┼──────┼──────┼──────┼────┤ │ │94年6月8日 │FU00000000 │334,000元 │16,700元│ ├──┼──────┼──────┼──────┼────┤ │ │94年6月22日 │FU00000000 │467,400元 │23,370元│ ├──┼──────┼──────┼──────┼────┤ │ │94年6月28日 │FU00000000 │323,400元 │16,170元│ ├──┼──────┼──────┼──────┼────┤ │ │95年5月5日 │MU00000000 │210,000元 │10,500元│ ├──┼──────┼──────┼──────┼────┤ │ │95年5月9日 │MU00000000 │210,000元 │10,500元│ ├──┼──────┼──────┼──────┼────┤ │ │95年5月24日 │MU00000000 │180,000元 │ 9,000元│ ├──┼──────┼──────┼──────┼────┤ │ │95年6月2日 │MU00000000 │149,000元 │ 7,450元│ ├──┼──────┼──────┼──────┼────┤ │ │95年6月13日 │MU00000000 │145,000元 │ 7,250元│ ├──┼──────┼──────┼──────┼────┤ │ │95年6月20日 │MU00000000 │106,000元 │ 5,300元│ ├──┼──────┼──────┼──────┼────┤ │ │95年9月8日 │PU00000000 │ 70,487元 │ 3,524元│ ├──┼──────┼──────┼──────┼────┤ │ │95年9月11日 │PU00000000 │ 30,771元 │ 1,539元│ ├──┼──────┼──────┼──────┼────┤ │ │95年9月28日 │PU00000000 │103,825元 │ 5,191元│ ├──┼──────┼──────┼──────┼────┤ │ │95年10月4日 │PU00000000 │ 17,642元 │ 882元│ ├──┼──────┼──────┼──────┼────┤ │ │96年3月8日 │SU00000000 │ 47,500元 │ 2,375元│ ├──┼──────┼──────┼──────┼────┤ │ │96年3月22日 │SU00000000 │ 38,500元 │ 1,925元│ ├──┼──────┼──────┼──────┼────┤ │ │96年5月4日 │TU00000000 │164,215元 │ 8,211元│ ├──┼──────┼──────┼──────┼────┤ │ │96年6月14日 │TU00000000 │ 90,473元 │ 4,524元│ ├──┼──────┼──────┼──────┼────┤ │ │96年6月28日 │TU00000000 │ 75,100元 │ 3,755元│ ├──┼──────┴──────┴──────┴────┤ │ │合計幫助威普羅科技有限公司逃漏稅金額:249,850元 │ └──┴─────────────────────────┘ 以上共計填製律翎公司不實統一發票79張,幫助逃漏稅新臺幣 769,762 元。 附表貳、 填製達豐惠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部分 ┌────────────────────────────┐ │買受人安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編號│發票銷售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1 │94年7月8日 │GU00000000 │187,500元 │ 9,375元│ ├──┼──────┼──────┼──────┼────┤ │2 │94年7月18日 │GU00000000 │ 86,000元 │ 4,300元│ ├──┼──────┼──────┼──────┼────┤ │3 │94年7月25日 │GU00000000 │166,000元 │ 8,300元│ ├──┼──────┼──────┼──────┼────┤ │4 │94年7月20日 │GU00000000 │ 90,500元 │ 4,525元│ ├──┼──────┼──────┼──────┼────┤ │5 │94年8月2日 │GU00000000 │178,900元 │ 8,945元│ ├──┼──────┼──────┼──────┼────┤ │6 │94年8月15日 │GU00000000 │185,000元 │ 9,250元│ ├──┼──────┼──────┼──────┼────┤ │7 │94年8月25日 │GU00000000 │106,100元 │ 5,305元│ ├──┼──────┼──────┼──────┼────┤ │8 │94年9月15日 │HU00000000 │310,000元 │15,500元│ ├──┼──────┼──────┼──────┼────┤ │9 │94年9月21日 │HU00000000 │365,000元 │18,250元│ ├──┼──────┼──────┼──────┼────┤ │ │94年9月6日 │HU00000000 │282,500元 │14,125元│ ├──┼──────┼──────┼──────┼────┤ │ │94年9月13日 │HU00000000 │416,000元 │20,800元│ ├──┼──────┼──────┼──────┼────┤ │ │94年9月27日 │HU00000000 │295,000元 │14,750元│ ├──┼──────┼──────┼──────┼────┤ │ │94年10月4日 │HU00000000 │356,000元 │17,800元│ ├──┼──────┼──────┼──────┼────┤ │ │94年10月11日│HU00000000 │283,500元 │14,175元│ ├──┼──────┼──────┼──────┼────┤ │ │94年10月18日│HU00000000 │265,800元 │13,290元│ ├──┼──────┼──────┼──────┼────┤ │ │94年10月24日│HU00000000 │197,350元 │ 9,868元│ ├──┼──────┼──────┼──────┼────┤ │ │94年10月28日│HU00000000 │226,350元 │11,318元│ ├──┼──────┼──────┼──────┼────┤ │ │94年11月28日│JU00000000 │290,000元 │14,500元│ ├──┼──────┼──────┼──────┼────┤ │ │94年11月18日│JU00000000 │607,392元 │30,370元│ ├──┼──────┼──────┼──────┼────┤ │ │94年11月24日│JU00000000 │513,531元 │25,677元│ ├──┼──────┼──────┼──────┼────┤ │ │94年11月29日│JU00000000 │145,000元 │ 7,250元│ ├──┼──────┼──────┼──────┼────┤ │ │94年12月19日│JU00000000 │127,513元 │ 6,376元│ ├──┼──────┼──────┼──────┼────┤ │ │94年12月26日│JU00000000 │815,842元 │40,792元│ ├──┼──────┼──────┼──────┼────┤ │ │94年12月10日│JU00000000 │ 92,733元 │ 4,637元│ ├──┼──────┼──────┼──────┼────┤ │ │96年6月18日 │TU00000000 │ 38,500元 │ 1,925元│ ├──┼──────┼──────┼──────┼────┤ │ │96月6月29日 │TU00000000 │ 36,500元 │ 1,825元│ ├──┼──────┴──────┴──────┴────┤ │ │幫助安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逃漏稅金額:333,228元 │ ├──┴─────────────────────────┤ │買受人美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編號│發票銷售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1 │96年5月3日 │TU00000000 │39,500元 │1,975元 │ ├──┼──────┼──────┼──────┼────┤ │2 │96年5月6日 │TU00000000 │ 7,429元 │ 371元 │ ├──┼──────┼──────┼──────┼────┤ │3 │96年5月7日 │TU00000000 │34,571元 │1,729元 │ ├──┼──────┼──────┼──────┼────┤ │4 │96年6月4日 │TU00000000 │32,500元 │1,625元 │ ├──┼──────┴──────┴──────┴────┤ │ │幫助美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逃漏稅金額:5,700元 │ ├──┴─────────────────────────┤ │買受人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編號│發票銷售日期│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1 │94年3月1日 │EU00000000 │ 29,800元 │1,490元 │ ├──┼──────┼──────┼──────┼────┤ │2 │94年3月16日 │EU00000000 │ 26,500元 │1,325元 │ ├──┼──────┼──────┼──────┼────┤ │3 │94年3月21日 │EU00000000 │ 30,700元 │1,535元 │ ├──┼──────┼──────┼──────┼────┤ │4 │94年3月29日 │EU00000000 │ 38,500元 │1,925元 │ ├──┼──────┼──────┼──────┼────┤ │5 │94年3月10日 │EU00000000 │ 31,500元 │1,575元 │ ├──┼──────┼──────┼──────┼────┤ │6 │94年4月11日 │EU00000000 │ 36,500元 │1,825元 │ ├──┼──────┼──────┼──────┼────┤ │7 │94年4月20日 │EU00000000 │ 28,200元 │1,410元 │ ├──┼──────┼──────┼──────┼────┤ │8 │94年4月26日 │EU00000000 │ 32,100元 │1,605元 │ ├──┼──────┼──────┼──────┼────┤ │9 │94年4月4日 │EU00000000 │ 42,000元 │2,100元 │ ├──┼──────┼──────┼──────┼────┤ │ │94年5月3日 │FU00000000 │ 22,300元 │1,115元 │ ├──┼──────┼──────┼──────┼────┤ │ │94年5月30日 │FU00000000 │ 32,800元 │1,640元 │ ├──┼──────┼──────┼──────┼────┤ │ │94年5月9日 │FU00000000 │ 36,500元 │1,825元 │ ├──┼──────┼──────┼──────┼────┤ │ │94年5月17日 │FU00000000 │ 19,200元 │ 960元 │ ├──┼──────┼──────┼──────┼────┤ │ │94年5月25日 │FU00000000 │ 43,800元 │2,190元 │ ├──┼──────┼──────┼──────┼────┤ │ │94年6月3日 │FU00000000 │ 18,800元 │ 940元 │ ├──┼──────┼──────┼──────┼────┤ │ │94年6月8日 │FU00000000 │ 25,600元 │1,280元 │ ├──┼──────┼──────┼──────┼────┤ │ │94年6月14日 │FU00000000 │ 36,800元 │1,840元 │ ├──┼──────┼──────┼──────┼────┤ │ │94年6月22日 │FU00000000 │ 43,200元 │2,160元 │ ├──┼──────┼──────┼──────┼────┤ │ │94年6月28日 │FU00000000 │ 25,200元 │1,260元 │ ├──┼──────┼──────┼──────┼────┤ │ │94年11月17日│JU00000000 │ 46,400元 │2,320元 │ ├──┼──────┼──────┼──────┼────┤ │ │94年11月28日│JU00000000 │ 31,500元 │1,575元 │ ├──┼──────┼──────┼──────┼────┤ │ │94年11月2日 │JU00000000 │ 41,600元 │2,080元 │ ├──┼──────┼──────┼──────┼────┤ │ │94年11月10日│JU00000000 │ 37,000元 │1,850元 │ ├──┼──────┼──────┼──────┼────┤ │ │94年12月6日 │JU00000000 │ 36,500元 │1,825元 │ ├──┼──────┼──────┼──────┼────┤ │ │94年12月14日│JU00000000 │ 28,500元 │1,425元 │ ├──┼──────┼──────┼──────┼────┤ │ │94年12月14日│JU00000000 │ 41,500元 │2,075元 │ ├──┼──────┼──────┼──────┼────┤ │ │95年5月10日 │MU00000000 │ 32,500元 │1,625元 │ ├──┼──────┼──────┼──────┼────┤ │ │95年5月19日 │MU00000000 │ 25,600元 │1,280元 │ ├──┼──────┼──────┼──────┼────┤ │ │95年6月28日 │MU00000000 │ 48,500元 │2,425元 │ ├──┼──────┼──────┼──────┼────┤ │ │95年6月5日 │MU00000000 │ 57,500元 │2,875元 │ ├──┼──────┼──────┼──────┼────┤ │ │95年6月12日 │MU00000000 │ 39,100元 │1,955元 │ ├──┼──────┼──────┼──────┼────┤ │ │96年5月24日 │TU00000000 │ 32,033元 │1,602元 │ ├──┼──────┼──────┼──────┼────┤ │ │96年6月20日 │TU00000000 │ 29,524元 │1,476元 │ ├──┼──────┴──────┴──────┴────┤ │ │幫助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逃漏稅金額:56,388元 │ ├──┴─────────────────────────┤ │買受人威普羅科技有限公司 │ ├──┬──────┬──────┬──────┬────┤ │編號│發票銷售日期│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1 │94年4月6日 │EU00000000 │151,900元 │ 7,595元│ ├──┼──────┼──────┼──────┼────┤ │2 │94年4月19日 │EU00000000 │331,000元 │16,550元│ ├──┼──────┼──────┼──────┼────┤ │3 │94年4月29日 │EU00000000 │135,000元 │ 6,750元│ ├──┼──────┼──────┼──────┼────┤ │4 │94年5月25日 │FU00000000 │235,000元 │11,750元│ ├──┼──────┼──────┼──────┼────┤ │5 │94年5月2日 │FU00000000 │295,000元 │14,750元│ ├──┼──────┼──────┼──────┼────┤ │6 │94年5月16日 │FU00000000 │128,000元 │ 6,400元│ ├──┼──────┼──────┼──────┼────┤ │7 │94年6月8日 │FU00000000 │256,000元 │12,800元│ ├──┼──────┼──────┼──────┼────┤ │8 │94年6月14日 │FU00000000 │324,558元 │16,228元│ ├──┼──────┼──────┼──────┼────┤ │9 │94年6月29日 │FU00000000 │375,000元 │18,750元│ ├──┼──────┼──────┼──────┼────┤ │ │95年5月4日 │MU00000000 │168,000元 │ 8,400元│ ├──┼──────┼──────┼──────┼────┤ │ │95年5月10日 │MU00000000 │189,000元 │ 9,450元│ ├──┼──────┼──────┼──────┼────┤ │ │95年5月19日 │MU00000000 │171,000元 │ 8,550元│ ├──┼──────┼──────┼──────┼────┤ │ │95年6月2日 │MU00000000 │149,000元 │ 7,450元│ ├──┼──────┼──────┼──────┼────┤ │ │95年6月22日 │MU00000000 │113,000元 │ 5,650元│ ├──┼──────┼──────┼──────┼────┤ │ │95年6月12日 │MU00000000 │210,000元 │10,500元│ ├──┼──────┼──────┼──────┼────┤ │ │95年10月5日 │PU00000000 │160,585元 │ 8,029元│ ├──┼──────┼──────┼──────┼────┤ │ │95年10月24日│PU00000000 │218,025元 │10,901元│ ├──┼──────┼──────┼──────┼────┤ │ │96年2月15日 │RU00000000 │ 57,830元 │ 2,892元│ ├──┼──────┼──────┼──────┼────┤ │ │96年2月12日 │RU00000000 │ 80,482元 │ 4,024元│ ├──┼──────┼──────┼──────┼────┤ │ │96年2月28日 │RU00000000 │ 63,814元 │ 3,191元│ ├──┼──────┼──────┼──────┼────┤ │ │96年6月20日 │TU00000000 │235,750元 │11,788元│ ├──┼──────┼──────┼──────┼────┤ │ │96年6月24日 │TU00000000 │257,327元 │12,866元│ ├──┼──────┼──────┼──────┼────┤ │ │96年6月15日 │TU00000000 │139,880元 │ 6,994元│ ├──┼──────┼──────┼──────┼────┤ │ │96年7月10日 │UU00000000 │ 94,737元 │ 4,737元│ ├──┼──────┼──────┼──────┼────┤ │ │96年7月19日 │UU00000000 │ 83,951元 │ 4,198元│ ├──┼──────┼──────┼──────┼────┤ │ │96年7月23日 │UU00000000 │ 99,180元 │ 4,959元│ ├──┼──────┼──────┼──────┼────┤ │ │96年9月3日 │VU00000000 │120,124 元 │ 6,006元│ ├──┼──────┼──────┼──────┼────┤ │ │96年9月9日 │VU00000000 │ 46,562元 │ 2,328元│ ├──┼──────┼──────┼──────┼────┤ │ │96年9月6日 │VU00000000 │118,223 元 │ 5,911元│ ├──┼──────┴──────┴──────┴────┤ │ │幫助威普羅科技有限公司逃漏稅金額:250,397元 │ └──┴─────────────────────────┘ 以上共計填製達豐惠公司不實統一發票92張,幫助逃漏稅新臺幣645,713 元。 附錄論罪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附件 98年度偵字第21231號被 告 乙○○ 女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48巷9號1樓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淡水鎮○○路120之3號 居臺北市○○區○○街48巷9號1樓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律翎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48巷9號1樓,下稱律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且於民國94年起至96年7月5日間為達豐惠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48巷9號1樓,下稱達豐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林淑惠自96年7月6日起為達豐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竟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明知律翎公司、達豐惠公司於附表1及附表2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內並無實際銷貨予附表1及附表2編號1至4所示公司之事實,竟接續於附表1及附表2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內,共同虛偽開立律翎公司及達豐惠公司之銷項發票各計79張、92張,銷售金額總計各新臺幣(下同)1,539萬5,225元、1,291 萬4,196元(詳如附表),供附表1及附表2編號1至4所示公 司等4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而幫助上開營業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額總計141 萬5,47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 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 │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 │1 │被告乙○○、甲○○│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全部犯罪│ │ │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事實。 │ ├─┼─────────┼────────────┤ │2 │律翎公司、達豐惠公│被告2人分別於前開時間擔 │ │ │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任律翎公司、達豐惠公司負│ │ │記表 │責人之事實。 │ ├─┼─────────┼────────────┤ │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被告2人虛偽開立律翎公司 │ │ │稽查報告暨所附營業│、達豐惠公司之銷項發票,│ │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供附表1及附表2編號1至4所│ │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示公司持以申報扣抵附表1 │ │ │對像彙加明細表、專│及附表2編號1至4所示稅額 │ │ │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之事實。 │ │ │查核名冊、專案申請│ │ │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 │ │ │單等 │ │ └─┴─────────┴────────────┘ 二、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 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171號判決意 旨參照)。是核被告乙○○、甲○○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被告2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復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固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刪除,惟行為若符合接續犯之要件仍得論以接續犯,最高法院96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 參照。被告2人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嫌,係以同一犯意違犯構成要件相同之 罪名,而侵害同一法益,且其行為具有時空上之密接關係,應成立接續犯。又被告2人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間,有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規定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檢 察 官 許 永 欽 李 宇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書 記 官 黃 星 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1 ┌──┬────┬───┬──┬─────┬─────┐│編號│公司名稱│時間 │發票│合計金額 │合計稅額 ││ │ │ │數量│ │ │├──┼────┼───┼──┼─────┼─────┤│1 │安齊電子│94年6 │17張│757萬3,928│37萬8,697 ││ │股份有限│月間至│ │元 │元 ││ │公司(下│94年12│ │ │ ││ │稱安齊公│月間 │ │ │ ││ │司) │ │ │ │ │├──┼────┼───┼──┼─────┼─────┤│2 │美雅電子│94年9 │10張│206萬200元│10萬3,010 ││ │股份有限│月間至│ │ │元 ││ │公司(下│95年10│ │ │ ││ │稱美雅公│月間 │ │ │ ││ │司) │ │ │ │ │├──┼────┼───┼──┼─────┼─────┤│3 │禾企電子│94年11│24張│76萬4,100 │3萬8,205元││ │股份有限│月間至│ │元 │ ││ │公司(下│96年1 │ │ │ ││ │稱禾企公│月間 │ │ │ ││ │司) │ │ │ │ │├──┼────┼───┼──┼─────┼─────┤│4 │威普羅科│94年3 │28張│499萬6,997│24萬9,850 ││ │技有限公│月間至│ │元 │元 ││ │司(下稱│96年6 │ │ │ ││ │威普羅公│月間 │ │ │ ││ │司) │ │ │ │ │├──┼────┼───┼──┼─────┼─────┤│總計│ │ │79張│1,539萬5,2│76萬9,762 ││ │ │ │ │25元 │元 │└──┴────┴───┴──┴─────┴─────┘附表2 ┌──┬────┬───┬──┬─────┬─────┐│編號│公司名稱│時間 │發票│合計金額 │合計稅額 ││ │ │ │數量│ │ │├──┼────┼───┼──┼─────┼─────┤│1 │安齊公司│94年7 │26張│666萬4,511│33萬3,228 ││ │ │月間至│ │元 │元 ││ │ │96年6 │ │ │ ││ │ │月間 │ │ │ │├──┼────┼───┼──┼─────┼─────┤│2 │美雅公司│96年5 │4張 │11萬4,000 │5,700元 ││ │ │月間至│ │元 │ ││ │ │96年6 │ │ │ ││ │ │月間 │ │ │ │├──┼────┼───┼──┼─────┼─────┤│3 │禾企公司│94年3 │33張│112萬7,757│5萬6,388元││ │ │月間至│ │元 │ ││ │ │96年6 │ │ │ ││ │ │月間 │ │ │ │├──┼────┼───┼──┼─────┼─────┤│4 │威普羅公│94年4 │29張│500萬7,928│25萬397元 ││ │司 │月間至│ │元 │ ││ │ │96年9 │ │ │ ││ │ │月間 │ │ │ │├──┼────┼───┼──┼─────┼─────┤│總計│ │ │92張│1,291萬4,1│64萬5,713 ││ │ │ │ │96元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