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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59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桂英湯千慧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5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偉忠
選任辯護人
蘇清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溫思廣律師
被告
溫金生
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被告
戴煒星
選任辯護人
錢裕國律師
被告
黃春田
選任辯護人
吳宜財律師
被告
魏志霖
選任辯護人
鄭克盛律師
被告
徐建華

      蔡宜洲

      林秀卿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王棟樑」之記載,應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刑事裁判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王棟樑」之記載,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陳雯珊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59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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