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5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孫偉忠
- 選任辯護人
- 蘇清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溫思廣律師
- 被告
- 溫金生
- 公設辯護人
- 沈芳萍
- 被告
- 戴煒星
- 選任辯護人
- 錢裕國律師
- 被告
- 黃春田
- 選任辯護人
- 吳宜財律師
- 被告
- 魏志霖
- 選任辯護人
- 鄭克盛律師
- 被告
- 徐建華
蔡宜洲
林秀卿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王棟樑」之記載,應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刑事裁判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王棟樑」之記載,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