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83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益多國際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林少濤
上列被告因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644、11540、17170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林少濤違反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益多國際有限公司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事 實
一、林少濤係益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益多公司,址設臺北市松
山區○○○路○段137巷4弄20號)實際負責人,未經中央主
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於民國97年12月8日,自
國外輸入經農委會公告列為第2級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南方海
獅(狗)屬所有種之產製品即海狗油、海狗皮。隨即送往南
投縣草屯鎮代工廠加工分裝,以「美加三海狗油」及「寶牌
大西洋海狗油」之名稱,每瓶新臺幣(下同)1,000餘元之
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中盤商。嗣於99年4月26日下午1時30
分許,經警會同農委會野生動物保育科科長林國彰,在花蓮
縣花蓮市○○路76號,扣得如附表編號1、2之第2級保育類
野生動物產製品;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37巷4弄20
號,扣得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第2級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
品及林少濤所有,如附表編號8、9之供本件買賣所用之廣告
刊物、出貨單。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少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林國彰於警詢中、證人即益多公司職
員趙輔君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均相符,並有扣押物品
目錄、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及報關單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
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林少濤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按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
輸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項,應依同法第40 條
第1項第2款論處。又按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
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論處。核被告林少濤所
為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4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未
經主管機關同意,輸入、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被
告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輸入保育類
野生動物產製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益多公
司之代理人林少濤因執行業務犯上開第40條之罪,依同法第
44條規定對法人得科以各該條之罰金。爰審酌被告應知悉保
育類動物之物種及數量均逐年減少,竟為求營利及滿足人類
私慾,輸入、買賣保育類動物產製品,助長濫捕風氣,並可
能造成保育物種之滅絕,破壞物種多元及自然生態之平衡,
所為實屬不該。並參考其輸入保育類動物之種類,輸入、販
賣為保育類動物產製品,數量、期間。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將所販售之前述產品回收,並捐助公益團體中華民國觀護
協會10萬元,有其所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附卷為
據,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及公訴人對被告林少濤求處
有期徒刑6月,被告益多公司罰金30萬元之科刑意見等,爰
對被告林少濤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對被告益多公司科處如主所示之罰金。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品,均屬本案查獲之保育類野
生動物產製品,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如附表編號8、9所示之物品,則為被告林少濤
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林少濤供述詳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第2款、第24條第1項、第
35條第1項、第5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坤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
萬元以上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4條第1 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
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35條第1 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
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
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
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4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 之罪
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
各該條之罰金。
附表:
┌──┬───────┬─────┬─────────┐
│編號│品 名 │ 數 量│ 備 註 │
├──┼───────┼─────┼─────────┤
│ 1 │美加三海狗油 │ 100箱 │每箱50組,每組2盒 │
│ │ │ │共150顆,警方帶回 │
│ │ │ │1組化驗,餘交趙輔 │
│ │ │ │君保管 │
├──┼───────┼─────┼─────────┤
│ 2 │大西洋海狗油 │ 200箱 │每箱40組,每組2盒 │
│ │ │ │共180顆,警方帶回 │
│ │ │ │1組化驗,餘交趙輔 │
│ │ │ │君保管 │
├──┼───────┼─────┼─────────┤
│ 3 │美加三海狗油 │ 5800瓶 │3瓶送驗,餘由被告 │
│ │ │ │林少濤保管 │
├──┼───────┼─────┼─────────┤
│ 4 │大西洋海狗油 │ 3280瓶 │3瓶送驗,餘由被告 │
│ │ │ │林少濤保管 │
├──┼───────┼─────┼─────────┤
│ 5 │海狗油原料 │ 203桶 │1桶送驗,餘由被告 │
│ │ │ │林少濤保管 │
├──┼───────┼─────┼─────────┤
│ 6 │海狗皮 │ 106件 │起訴書誤載為3張, │
│ │ │ │3件送驗,餘由被告 │
│ │ │ │林少濤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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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海狗油膠 │ 2包 │每包3300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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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廣告刊物 │ 1批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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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出貨單 │ 5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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