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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7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林庚棟章曉文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72號

公訴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子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子堯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2月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林欣苑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72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