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紹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6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紹堅 選任辯護人 蔡樹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九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紹堅業於民國一○○年一月二日死亡,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各一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條,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緝字第2096號 被 告 陳紹堅 男 5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105巷13號 居台北縣新店市○○街121巷6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紹堅係永業達企業有限公司(原設台北市中山區○○○路 ○段139號2樓之3,嗣遷至台北市大安區○○○路○段311號 5樓之10,下稱永業達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與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胡姓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2年9月至94年2月間,取得與永業達公司無實際交易往來之九宜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九宜公司)等9家虛設行號所開立,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565萬4380元之統一發票共31紙,充 作永業達公司之進項憑證,佔其總進項比例達84.74%,並於 同期間連續虛偽開立共68紙,金額合計2786萬8526元之統一 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創魅資科國 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創魅公司)等16家營業人充作進項憑 證,嗣如附表二所示之創魅公司等15家營業人持其中65紙, 金額合計2724萬6527元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 逃漏營業稅共計136萬232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陳紹堅之供述 │1.永業達公司申請公司設立登│ │ │ │ 記、開立金融帳戶時所提供│ │ │ │ 被告於89年 4月26日補領之│ │ │ │ 國民身分證上之資料均正確│ │ │ │ ,且照片與被告很相像。 │ │ │ │2.被告於91、92年間曾將國民│ │ │ │ 身分證正本交與真實姓名、│ │ │ │ 年籍均不詳之人。 │ │ │ │3.被告並未遺失上開國民身分│ │ │ │ 證之事實。 │ ├──┼────────────┼─────────────┤ │ 2 │證人黃昭碧之證述 │1.永業達公司申請公司設立時│ │ │ │ 所填寫之聯絡電話係其任負│ │ │ │ 責人之和記整合行銷股份有│ │ │ │ 限公司(下稱和記公司)使│ │ │ │ 用。 │ │ │ │2.和記公司原設址在臺北市中│ │ │ │ 山區○○○路 ○段139號2樓│ │ │ │ 之 3,於92年間真實姓名、│ │ │ │ 年籍均不詳之胡姓成年男子│ │ │ │ 有向伊分租辦公處所。 │ ├──┼────────────┼─────────────┤ │ 3 │證人廖寶連之證述 │1.永業達公司申請公司設立所│ │ │ │ 填寫之傳真電話係其個人事│ │ │ │ 務所使用,其為記帳士。 │ │ │ │2.其有為和記公司辦理記帳業│ │ │ │ 務,當時向和記公司分租辦│ │ │ │ 公室之胡先生委託其代辦永│ │ │ │ 業達公司之設立登記業務。│ ├──┼────────────┼─────────────┤ │ 4 │永業達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1.被告自92年 7月17日起至97│ │ │、營業登記資料、稅籍資料│ 年7月1日通報主管機關撤銷│ │ │卡、領用統一發票查詢資料│ 登記止,擔任永業達公司負│ │ │ │ 責人之事實。 │ │ │ │2.被告在設立永業達公司之公│ │ │ │ 司登記資料上簽名之事實。│ │ │ │3.永業達公司設立登記及開立│ │ │ │ 帳戶均提供被告之國民身分│ │ │ │ 證辦理之事實。 │ ├──┼────────────┼─────────────┤ │ 5 │永業達公司籌備處之台北國│被告親自前往開立永業達公司│ │ │際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帳戶之事實。 │ ├──┼────────────┼─────────────┤ │ 6 │被告當庭書寫之筆跡資料、│永業達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及開│ │ │被告換領國民身分證之申請│立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上之簽名│ │ │書影本 │,均係被告親自簽名之事實。│ ├──┼────────────┼─────────────┤ │ 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 │ │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相關│ │ │ │資料 │ │ ├──┼────────────┼─────────────┤ │ 8 │永業達公司之涉嫌虛設行號│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 │ │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人進│ │ │ │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 │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 │ │ │名冊 │ │ └──┴────────────┴─────────────┘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 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胡姓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所犯上開以幫助 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間,有 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請論以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應從 一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楊 智 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 嘉 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 │編│取得虛偽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取得統一發票│ 取得統一發票之 │ │號│名稱 │之張數 │ 總金額 │ ├─┼────────────┼──────┼─────────┤ │1 │創魅公司 │ 25張 │937萬8,500元 │ ├─┼────────────┼──────┼─────────┤ │2 │卓奇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卓│ 3張 │150萬9,000元 │ │ │奇公司) │ │ │ ├─┼────────────┼──────┼─────────┤ │3 │永世態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3張 │125萬元 │ │ │下稱永世態公司) │ │ │ ├─┼────────────┼──────┼─────────┤ │4 │台灣上利股份有限公司(下│ 8張 │154萬5,200元 │ │ │稱台灣上利公司) │ │ │ ├─┼────────────┼──────┼─────────┤ │5 │宏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5張 │264萬5,825元 │ │ │稱宏勃公司) │ │ │ ├─┼────────────┼──────┼─────────┤ │6 │誠泰企業社 │ 2張 │3萬5,000元 │ ├─┼────────────┼──────┼─────────┤ │7 │科瑞帝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3張 │552萬3,807元 │ │ │下稱科瑞帝公司) │ │ │ ├─┼────────────┼──────┼─────────┤ │8 │英葆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 1張 │1,100元 │ │ │稱英葆公司) │ │ │ ├─┼────────────┼──────┼─────────┤ │9 │中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 4張 │24萬2,495元 │ │ │中瑋公司) │ │ │ ├─┼────────────┼──────┼─────────┤ │10│佶進企業行 │ 2張 │63萬5,000元 │ ├─┼────────────┼──────┼─────────┤ │11│恆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恆│ 3張 │177萬元 │ │ │康公司) │ │ │ ├─┼────────────┼──────┼─────────┤ │12│北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 2張 │88萬2,200元 │ │ │稱北基公司) │ │ │ ├─┼────────────┼──────┼─────────┤ │13│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1張 │165萬6,000元 │ │ │稱燁和公司) │ │ │ ├─┼────────────┼──────┼─────────┤ │14│聯通威智有限公司(下稱聯│ 1張 │24萬9,999元 │ │ │通威智公司) │ │ │ ├─┼────────────┼──────┼─────────┤ │15│羅威國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1張 │50萬元 │ │ │(下稱羅威公司) │ │ │ ├─┼────────────┼──────┼─────────┤ │16│俊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4張 │4萬4,400元 │ │ │稱俊言公司) │ │ │ ├─┴────────────┼──────┼─────────┤ │ 合計 │ 68張 │2,786萬8,526元 │ └──────────────┴──────┴─────────┘ 附表二 ┌─┬────────┬──────┬───────┬──────┐ │編│取得虛偽統一發票│取得統一發票│取得統一發票之│ 逃漏稅額 │ │號│之營業人名稱 │之張數 │總金額 │ │ ├─┼────────┼──────┼───────┼──────┤ │1 │創魅公司 │ 25張 │937萬8,500元 │46萬8,925元 │ ├─┼────────┼──────┼───────┼──────┤ │2 │卓奇公司 │ 3張 │150萬9,000元 │7萬5,450元 │ ├─┼────────┼──────┼───────┼──────┤ │3 │永世態公司 │ 3張 │125萬元 │6萬2,500元 │ ├─┼────────┼──────┼───────┼──────┤ │4 │台灣上利公司 │ 8張 │154萬5,200元 │7萬7,260元 │ ├─┼────────┼──────┼───────┼──────┤ │5 │宏勃公司 │ 4張 │227萬5,325元 │11萬3,766元 │ ├─┼────────┼──────┼───────┼──────┤ │6 │誠泰公司 │ 2張 │3萬5,000元 │1,750元 │ ├─┼────────┼──────┼───────┼──────┤ │7 │科瑞帝公司 │ 3張 │552萬3,807元 │27萬6,193元 │ ├─┼────────┼──────┼───────┼──────┤ │8 │英葆公司 │ 1張 │1,100元 │55元 │ ├─┼────────┼──────┼───────┼──────┤ │9 │中瑋公司 │ 4張 │24萬2,495元 │1萬2,125元 │ ├─┼────────┼──────┼───────┼──────┤ │10│佶進公司 │ 2張 │63萬5,000元 │3萬1,750元 │ ├─┼────────┼──────┼───────┼──────┤ │11│恆康公司 │ 3張 │177萬元 │8萬8,500元 │ ├─┼────────┼──────┼───────┼──────┤ │12│北基公司 │ 2張 │88萬2,200元 │4萬4,110元 │ ├─┼────────┼──────┼───────┼──────┤ │13│燁和公司 │ 1張 │165萬6,000元 │8萬2,800元 │ ├─┼────────┼──────┼───────┼──────┤ │14│羅威公司 │ 1張 │50萬元 │2萬5,000元 │ ├─┼────────┼──────┼───────┼──────┤ │15│俊言公司 │ 3張 │4萬2,900元 │2,145元 │ ├─┴────────┼──────┼───────┼──────┤ │ 合計 │ 65張 │2,724萬6,527元│136萬2,32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