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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1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蔡坤湖謝昀璉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法律扶助律師 連兆宗律師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甲○○均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丙○○、甲○○強盜等案件,因其等所犯強盜罪部分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考量被告二人之素行,其等有另為重大犯罪之可能,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1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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