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法律扶助律師 連兆宗律師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甲○○均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丙○○、甲○○強盜等案件,因其等所犯強盜罪部分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考量被告二人之素行,其等有另為重大犯罪之可能,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