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嘉豪
- 選任辯護人
- 侯傑中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則奘律師
- 被告
- 范峰松
- 被告
- 蔡宥緯
- 被告
- 張博棻
- 被告
- 蔡明富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林家慶律師
- 被告
- 鄭詠田
- 被告
- 王廷耀
- 被告
- (林千勝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六行、第八行所載「第一號」均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六行、第八行(即被告范峰松部分第一行、第三行)所載之附表一編號「第一號」部分,因附表一編號第一號並無對被告范峰松為任何刑度之諭知,且對照該判決理由所載,可知本院就該部分業已對被告范峰松不另為免訴判決之諭知(見理由貳實體部分二不另為免訴判決諭知部分),有關「第一號」等字顯係贅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