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66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先鵬 選任辯護人 王憲勳律師 吳曉維律師 被 告 李美娜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律師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王安邦 選任辯護人 沈孟賢律師 陳祥彬律師 被 告 王志榮 選任辯護人 李國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0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先鵬共同意圖營利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元。扣案如附表貳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李美娜共同意圖營利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元。扣案如附表貳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王安邦共同意圖營利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元。扣案如附表貳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王志榮共同意圖營利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元。扣案如附表貳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張先鵬係鵬博科技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鵬博公司)之負責人,李美娜係大鼎會計師事務所及台興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台興公司)之負責人,王安邦為台興公司之經理,王志榮則為大鼎會計師事務所之經理,王安邦、王志榮均為李美娜之部屬。民國97年10月間,張先鵬明知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且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竟為謀不法利益,透過網路與訴外人即大陸地區以「飛騰假期」網站經營旅遊業之職工國際旅行社負責人梅從俊、何莉莉夫婦取得聯繫,雙方談妥以「入臺人數」每人美金180 元至200 元不等之代價,協助申請大陸人士來臺觀光之入臺簽證,張先鵬為取得多家公司充當人頭邀請單位以利往後作業,便與經營大鼎會計師事務所之李美娜提出合作邀約,表示若李美娜協助提供其大鼎會計師事務所之客戶作為人頭公司,充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商務交流之邀請單位,事成後即給付「入臺人數」每人新臺幣(下同)2,000 元作為代價,李美娜為謀不法利益,隨即允諾,並指示旗下員工王安邦往後協助張先鵬辦理上開事宜,並要求會計師事務所王志榮經理提供作為人頭公司之客戶相關資料予張先鵬,張先鵬、李美娜、王安邦及王志榮自此意圖營利,共同基於使大陸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集合犯意聯絡,以下列方式使大陸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㈠職工國際旅行社負責人梅從俊、何莉莉夫婦先於大陸地區招攬欲來臺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並傳真大陸觀光團名單、上開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證、護照、照片、在職證明、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及在臺旅遊住宿地點予張先鵬,張先鵬便依照大陸觀光團成員之任職公司行業屬性,聯繫王安邦於大鼎會計師事務所客戶名單中,尋求業務屬性相似之公司作為人頭公司,充當向移民署、投審會申請商務參訪之邀請單位,張先鵬先指示鵬博公司內不知情之員工馮嘉瑩、許佩芬、鍾坤哲及張為勝等人,任意於電腦上虛偽編排來臺參訪行程表,並以王安邦所告知之如附件一所示各人頭公司名義,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各「邀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申請函」、「邀請函」、「大陸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理由及計畫書」、「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行程表」、「負責人保證書」等文件。 ㈡上開文件偽造完成後,張先鵬便持上開文件至大鼎會計師事務所找王安邦用印,並拿取該人頭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李美娜、王志榮及王安邦均明知如附件一所示之公司均無邀請附表所示大陸人民來臺之真意,又因邀請大陸人民來臺需填寫「邀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申請函」、「邀請函」、「大陸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理由及計畫書」、「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行程表」、「保證書」等文件送交政府機關查核,渠等竟擅自使用如附件一所示各公司交由大鼎會計師事務所保管,作為報稅之用之公司大小章(其中全信營造有限公司、旭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迦恩建設有限公司、博聲廣告有限公司、由樂設計有限公司、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之大小章並無交大鼎會計師事務所保管,係李美娜、王志榮及王安邦盜刻,原起訴書漏未記載博聲廣告有限公司,應予補充之),於張先鵬所提供如附表二所示各該偽造之「邀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申請函」、「邀請函」、「大陸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理由及計畫書」、「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行程表」等文件上用印後,連同如附件一所示各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等資料一同交付張先鵬,張先鵬取得上開資料後,再於如附表二所示各保證書上張貼上開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並偽造各負責人之簽名後,將上開偽造之文書持以向移民署、投審會申請許可大陸人士以商業活動名義來臺,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據以核發如附件一所示各大陸地區人民之簽證許可,使如附件一所示大陸地區人民於如附件一所示日期,非法入境臺灣地區,足以生損害於如附件一所示之各公司,以及移民署、投審會審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簽證之正確性。 ㈢張先鵬、李美娜、王安邦及王志榮於98年1 月間至同年4 月1 日止(原起訴書記載97年12月至98年1 月為止,尚有誤會,應予更正),以上開手法,已使如附件一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先後11團,共計117 人非法入境臺灣地區,另有如附件一所示共計23名大陸地區人民已提出申請,但並未入境臺灣地區,張先鵬並給付34萬9,400 元之不法所得予王安邦,由王安邦轉交李美娜收受之,嗣因投審會審查瑋琳有限公司申請案時,發現多件申請案聯絡人相同,發覺有異,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送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張先鵬、李美娜、王安邦、王志榮於調查、偵查,及本院訊問中所為之不利於己之供述,均無證據證明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之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規定,均得為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刑事案件於檢察官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訊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各證人吳世平、吳旭民、邱淑珍、陳裕雄、毛牟、林恩茹、游鳳珠、黃碧洲、吳閎宇、梁純識、馮嘉瑩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性質上均雖屬傳聞證據,惟均係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並經具結,證人均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訊時有任何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以不正方法取供之情,證人陳述時均心理狀況健全、並無受外力干擾,觀諸偵訊筆錄之記載形式,本院亦查無檢察官在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以不正方法訊問,而有違反陳述者之自由意志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衡諸上開規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訂有明文。鑒於採用傳聞證據排除法則重要理由之一,係因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詰問予以覈實,若當事人願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時,原則上即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而揆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立法理由,除參照前述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基本法理外,亦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6 條之立法例,查日本刑事審判實務之運作,有關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書面材料或陳述,可直接援引該國刑事訴訟法第326 條作為傳聞例外之法律依據,僅在檢察官與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同意之情況下,乃須根據其他傳聞例外規定,俾以斟酌該等傳聞書面材料或陳述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在當事人間無爭執之案件中,傳聞證據基本上均可依據前引規定提出於法院使用。據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適用應可作同上之解釋。本案以下所引用之供述證據,除上開證人在檢察官面前經具結所為之證述之外,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公訴檢察官、被告張先鵬、李美娜、王安邦、王志榮以及渠等選任辯護人,均不爭執該各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渠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均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根據上開規定及說明,認無庸先行考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15 9條之2 、第159 條之3 等規定,均得逕依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作為證據。 四、本案其餘所依憑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張先鵬、李美娜、王安邦、王志榮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故前揭各該證據,均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張先鵬、李美娜、王安邦、王志榮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59 頁反面、見本院卷二第3 頁至同頁反面、第9 頁、第28頁反面、見本院卷三第88頁至同頁反面),核與證人許珮芬、鍾坤哲、張為勝、王定子、吳閎宇、蔡朝杰於調查中所為之證述(見98年度偵字第27002 號卷一第57頁至第59頁、第70頁至第72頁、第83頁至第85頁、第171 頁至第172 頁、第193 頁至第19 4頁)均相符,以及與證人馮嘉瑩、陳裕雄、吳旭民、吳世平、邱淑珍、黃碧洲、林恩茹、游鳳珠、毛牟、吳閎宇、梁純識於調查中以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情節均一致(見同上偵卷一第54頁至第56頁、第96頁至第97頁、第105 頁至第106 頁、第114 頁至第115 頁、第123 頁至第125 頁、第13 3頁至第134 頁、第143 頁至第144 頁、第153 頁至第154 頁、第160 頁至第162 頁、第180 頁至第181 頁、第187 頁至第188 頁、同上偵卷二第191 頁至第204 頁、同上偵卷三第73頁至第76頁、第82頁至第88頁、第95頁至第97頁),並有全信營造有限公司致移民署、投審會之函文、邀請函、活動計畫書、活動行程表及保證書各1 份(見同上偵卷二第9 頁至第16頁)、旭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致移民署之函文、邀請函、活動計畫書、活動行程表及保證書各1 份(見同上偵卷二第23頁至第30頁)、迦恩建設有限公司致移民署、投審會之函文、邀請函、活動計畫書、活動行程表及保證書各1 份(見同上偵卷二第36頁至第43頁)、博聲廣告有限公司致移民署之函文、邀請函、活動計畫書、活動行程表及保證書各1 份(見同上偵卷二第49頁至第55頁)、由樂設計有限公司致移民署之函文、邀請函、活動計畫書、活動行程表及保證書各1 份(見同上偵卷二第67頁至第73頁)、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致移民署、投審會之函文、邀請函、活動計畫書、活動行程表及保證書各1 份(見同上偵卷二第80頁至第87頁)、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致移民署、投審會之函文、邀請函、活動計畫書、活動行程表及保證書各1 份(見同上偵卷二第95頁至第102 頁)、百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致移民署、投審會之函文、邀請函、活動計畫書、活動行程表及保證書各1 份(見同上偵卷二第109 頁至第116 頁)、金有利實業有限公司致移民署之函文、邀請函、活動計畫書、活動行程表及保證書各1 份(見同上偵卷二第123 頁至第129 頁)、煌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移民署、投審會之函文、邀請函、活動計畫書、活動行程表及保證書各1 份(見同上偵卷二第13 6頁至第143 頁)、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致移民署、投審會之函文、邀請函、活動計畫書、活動行程表及保證書各1 份(見同上偵卷二第146 頁至第153 頁)、瑋琳有限公司致移民署、投審會之函文、邀請函、活動計畫書、活動行程表及保證書各1 份(見同上偵卷二第154 頁至第161 頁)、大陸參訪團名冊資料5 紙(見同上偵卷二第167 頁至第172 頁)、被告張先鵬之MSN 對話紀錄影本1 份(見同上偵卷二第173 頁至第184 頁)、大陸專業交流團明細對帳單2 份(見同上偵卷二第186 頁至第187 頁)、被告李美娜提出之法務部信封及書函影本、鵬博公司信封、郵局掛號存根聯影本、記事要點影本、對帳明細影本各1 份、中華民國國際教育協會活動紀要影本3 份(見同上偵卷三第25頁至第39頁)、被告王安邦所提出之薪資扣繳憑單影本、遠東銀行存摺影本、大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人事管理規則影本、法務部調查處通知書影本各1 份(見同上偵卷三第51頁至第6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度蒞字第4940號補充理由書所附如附件一所示各大陸人士之入出境資料1 份(見本院卷一第213 頁至第353 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 年11月14日移署出停郎字第1000178284號函及檢附之保證書影本1 份、本院100 年11月18日之公務電話紀錄2 份及傳真資料1 份(見本院卷三第52頁至第64頁、第66頁至第68頁)等附卷可證,足資補強被告張先鵬、李美娜、王安邦、王志榮上述任意性自白,且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張先鵬等4 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張先鵬、李美娜、王安邦、王志榮所為,就如附件一所示共計117 名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臺灣之部分,均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 款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罪,就如附件一所示共計23名並未入境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之部分,被告張先鵬等4 人均意圖營利並已提出申請入臺之各項文件,嗣或經核准後並未入境,或經投審會發覺有異由被告張先鵬申請撤件而未能入境,均屬已著手於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惟未能得逞,核被告張先鵬等4 人此部分所為,均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 款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79條第2 項、第4 項之未遂罪,渠等上開犯行亦均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張先鵬等4 人本件偽造及盜用印章後,進而偽造印文、署押之行為,為本件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復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應不另論罪。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064號、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 款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79條第2 項、以及同條例第4 項之罪,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無非以此營利之營業性犯罪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無連續犯或併合論罪可言,於刑法評價上自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是本件被告張先鵬等4 人雖使如附件一所示大陸地區人民李志平等人先後於如附件一所示之日期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惟本件犯行係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被告張先鵬等4 人使如附件一所示各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的行為,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而被告張先鵬等4 人上開所犯各罪名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 款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罪處斷。又被告張先鵬等4 人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檢察官原起訴書記載被告張先鵬等4 人使如起訴書附表所載之大陸地區人民共計140 人非法入境臺灣地區,經公訴檢察官以100 年度蒞字第4940號補充理由書更正原起訴書之附表後,將晉程式澤州公路煤炭銷售有限公司之王毓霞、武漢天升康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杜雨華、王齊右及庫金安、深圳市大川企業形象策劃有限公司之田端璧及王佳、山西省中陽縣人民政府之付建蘭、四平電力實業總公司之孫立民及張軍、內蒙古赤誠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之祈志明及姬翠蓮、准格爾旗遠征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之張二凡等並未入境臺灣地區之人刪除,然本院認此部分大陸地區人民雖無入境臺灣地區,然仍構成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 款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79條第2 項、第4 項之未遂罪,因此部分與上開認為有罪之部分有事實上及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仍為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立法目的係因「蛇頭」(指安排大陸地區人民偷渡至大陸地區以外地區之人)引介大陸偷渡客進入臺灣地區,日趨猖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是有特加重其刑罰之必要,故本條規範對象,原係針對慣常性引介大陸偷渡客進入我國之人為主,因渠等常藉非法引進大批大陸人士來臺牟利,對國家安全造成風險特別嚴重,且因此獲得鉅額利益,為從根本上杜絕此種對國家安全有高危險行為經濟上誘因,自有必要特以嚴厲刑罰手段嚇阻,是若基於兩岸人民尚未開放觀光,而偽造不實文書協助申請大陸人士來臺觀光之入臺簽證,使大陸人士非法來臺行為之情形,縱行為人因此謀得利益,仍不應與上揭經常性「蛇頭」所獲不法利益與對社會造成之危害相提並論,倘將專為牟取暴利「蛇頭」而特設重罰,強加於本件危害性較微之行為人,雖亦可達嚇阻此種非法引介行為目的,然顯違刑罰比例原則。查被告張先鵬、李美娜、王安邦、王志榮所為上開犯行,手段平和,且被告張先鵬等4 人於本院審理中已經坦承犯行,考量本件犯罪時空背景因素,目前兩岸人民已經逐步開放相互交流及來臺觀光,而被告張先鵬等4 人本件所為並未對社會治安造成實際損害,亦無任何大陸地區人民因此滯留臺灣,再加上本案的犯罪所得金額並非甚高,被告張先鵬等4 人非如人蛇集團不法份子般惡性重大,認被告張先鵬等4 人所犯此罪,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顯屬情輕法重,是渠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渠等之刑,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俾符罪刑相當原則。 四、爰審酌被告張先鵬、李美娜、王安邦、王志榮本件為謀不法利益,竟以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不實文書,協助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入臺簽證,使如附件一所示邀請團體11團,共計117 名大陸地區人民因而非法入境臺灣地區,另有23名大陸地區人民亦經提出申請,惟並未入境臺灣地區,對於臺灣地區人民之治安、臺灣地區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出入境管制之正確性,均有嚴重影響,然被告張先鵬等4 人終能於本院審理中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足見渠等惡性非大,併考量本件被告張先鵬等4 人犯罪行為角色分工不同,被告王安邦、王志榮之參與程度較輕於被告張先鵬、李美娜,兼衡被告張先鵬等4 人本件犯罪所得利益數額、期間久暫,以及渠等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張先鵬等4 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 紙在卷可憑,渠等均因貪圖不法利益,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既均已坦承犯行,認渠等已生悔意,且被告張先鵬等4 人均表示願以支付公庫一定金額之方式彌補所生損害,作為警惕,本院參酌上情,足見渠等均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被告張先鵬、李美娜各緩刑5 年;被告王安邦、王志榮各緩刑4 年,用啟自新,並觀後效。再酌量被告張先鵬等4 人之犯行態樣並參酌公訴檢察官之意見,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張先鵬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51萬2 千元;被告李美娜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32萬元;被告王安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6 萬4 千元;被告王志榮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6 萬4 千元,期能使被告張先鵬等4 人確切明瞭渠等所為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以示矜全。 五、末查本件如附表二編號1 至80所示各偽造之文書均已向相關單位行使而非被告張先鵬等4 人所有之物,故不予沒收,然如附表二編號1 至80所示各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以及如附表二編號81所示未扣案之印章,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以及共犯連帶沒收理論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於各被告項下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59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21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張詠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 (罰則) 違反第15條第1 款規定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首謀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15條第1 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職業證照或資格。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有第1 項至第4 項之行為或因其故意、重大過失致使第三人以其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從事第1 項至第4 項之行為,且該行為係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明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前項情形,如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無相關主管機關得予沒入時,得由查獲機關沒入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 (禁止行為)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 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 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資料: ┌─┬─────────┬────────┬────────────────┬───────┐ │編│邀請單位 │大陸人民來臺名單│年籍資料(西元) │入出境日期 │ │號│ │ │ │(民國) │ ├─┼─────────┼────────┼────────────────┼───────┤ │1 │全信營造有限公司(│晉城市○○○路煤│李志平(男,1955年4月28日生) │入境: │ │ │負責人陳裕雄) │炭銷售有限公司李├────────────────┤均為98年1 月21│ │ │ │志平等16人 │王鵬(男,1969年7月14日生) │日 │ │ │ │ ├────────────────┤ │ │ │ │ │唐建國(男,1959年6月12日生) │出境: │ │ │ │ ├────────────────┤均為98年1 月28│ │ │ │ │謝建林(男,1964年7月5日生) │日 │ │ │ │ ├────────────────┤ │ │ │ │ │郭小東(男,1968年7月22日生) │ │ │ │ │ ├────────────────┤ │ │ │ │ │黃治中(男,1965年11月13日生) │ │ │ │ │ ├────────────────┤ │ │ │ │ │李四平(男,1972年9月7日生) │ │ │ │ │ ├────────────────┤ │ │ │ │ │張改葉(女,1958年5月19日生) │ │ │ │ │ ├────────────────┤ │ │ │ │ │李春梅(女,1977年8月16日生) │ │ │ │ │ ├────────────────┤ │ │ │ │ │郜雙魚(女,1972年9月7日生) │ │ │ │ │ ├────────────────┤ │ │ │ │ │段保蘭(女,1962年11月22日生) │ │ │ │ │ ├────────────────┤ │ │ │ │ │秦海光(男,1960年5月3日生) │ │ │ │ │ ├────────────────┤ │ │ │ │ │郭枝(女,1964年7月9日生) │ │ │ │ │ ├────────────────┤ │ │ │ │ │王愛萍(女,1969年4月26日生) │ │ │ │ │ ├────────────────┤ │ │ │ │ │王清萍(女,1968年2月21日生) │ │ │ │ │ ├────────────────┤ │ │ │ │ │郭沁(男,1965年10月7日生) │ │ ├─┼─────────┼────────┼────────────────┼───────┤ │2 │旭美交通企業有限公│晉城市○○○路煤│劉庭榮(男,1956年12月8日生) │入境: │ │ │司(負責人:吳旭民│炭銷售有限公司劉├────────────────┤均為98年1 月21│ │ │) │庭榮等15人 │張培軍(男,1966年9月26日生) │日 │ │ │ │ ├────────────────┤ │ │ │ │ │段長河(男,1963年2月13日生) │出境: │ │ │ │ ├────────────────┤均為98年1 月28│ │ │ │ │任晉會(男,1965年10月16日生) │日 │ │ │ │ ├────────────────┤ │ │ │ │ │刑紅林(男,1966年4月17日生) │ │ │ │ │ ├────────────────┤ │ │ │ │ │呂永喜(男,1958年9月8日生) │ │ │ │ │ ├────────────────┤ │ │ │ │ │劉慧智(女,1973年10月9日生) │ │ │ │ │ ├────────────────┤ │ │ │ │ │原花苗(女,1956年7月7日生) │ │ │ │ │ ├────────────────┤ │ │ │ │ │馮沖苗(女,1970年7月13日生) │ │ │ │ │ ├────────────────┤ │ │ │ │ │劉旭東(男,1974年6月3日生) │ │ │ │ │ ├────────────────┤ │ │ │ │ │郭維棟(男,1972年10月28日生) │ │ │ │ │ ├────────────────┤ │ │ │ │ │成效君(女,1963年5月23日生) │ │ │ │ │ ├────────────────┤ │ │ │ │ │秦愛平(女,1967年5月1日生) │ │ │ │ │ ├────────────────┤ │ │ │ │ │李祥林(男,1961年9月10日生) │ │ │ │ │ ├────────────────┼───────┤ │ │ │ │王毓霞(女,1972年7月30日生) │並未入境臺灣地│ │ │ │ │ │區 │ ├─┼─────────┼────────┼────────────────┼───────┤ │3 │迦恩建設有限公司(│武漢天升康源科技│劉芬芬(女,1976年6月26日生) │入境: │ │ │負責人:吳世平) │有限公司劉芬芬等├────────────────┤均為98年1月8日│ │ │ │17人(起訴書誤載│周由珍(女,1963年4月11日生) │ │ │ │ │為15人) ├────────────────┤出境: │ │ │ │廣東省深圳市職工│毛志玉(女,1976年3月5日生) │均為98年1 月15│ │ │ │國際旅行社有限公├────────────────┤日 │ │ │ │司周智1人 │車豔蘭(女,1952年5月21日生) │ │ │ │ │ ├────────────────┤ │ │ │ │ │劉菁(女,1987年1月16日生) │ │ │ │ │ ├────────────────┤ │ │ │ │ │劉德成(男,1948年1月25日生) │ │ │ │ │ ├────────────────┤ │ │ │ │ │夏芳(女,1981年5月9日生) │ │ │ │ │ ├────────────────┤ │ │ │ │ │馬自鑫(男,1956年9月13日生) │ │ │ │ │ ├────────────────┤ │ │ │ │ │王景章(男,1957年5月2日生) │ │ │ │ │ ├────────────────┤ │ │ │ │ │宋華根(男,1958年4月8日生) │ │ │ │ │ ├────────────────┤ │ │ │ │ │彭喜珍(女,1963年2月5日生) │ │ │ │ │ ├────────────────┤ │ │ │ │ │陳德勝(男,1956年11月12日生) │ │ │ │ │ ├────────────────┤ │ │ │ │ │王玉芹(女,1967年5月15日生) │ │ │ │ │ ├────────────────┤ │ │ │ │ │王順安(男,1967年12月27日生) │ │ │ │ │ ├────────────────┼───────┤ │ │ │ │庫金安(男,1958年3月27日生) │並未入境臺灣地│ │ │ │ │ │區 │ │ │ │ ├────────────────┼───────┤ │ │ │ │杜雨華(男,1971年11月21日生) │並未入境臺灣地│ │ │ │ │ │區 │ │ │ │ ├────────────────┼───────┤ │ │ │ │王齊右(男,1958年1月24日生) │並未入境臺灣地│ │ │ │ │ │區 │ │ │ │ ├────────────────┼───────┤ │ │ │ │周智(男,1982年2月3日生) │入境: │ │ │ │ │ │98年1月8日 │ │ │ │ │ │出境: │ │ │ │ │ │98年1月15日 │ ├─┼─────────┼────────┼────────────────┼───────┤ │4 │博聲廣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川企業形│田瑞璧(男,1949年1月5日生) │並未入境臺灣地│ │ │負責人邱淑珍) │象策劃有限公司田│ │區 │ │ │ │瑞璧等15人 ├────────────────┼───────┤ ├─┼─────────┤廣東省深圳市職工│喬海泉(男,1965年11月13日生) │入境: │ │5 │由樂設計有限公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 │98年2月26日 │ │ │負責人黃碧洲) │司何文蕊1人 │ │出境: │ │ │ │ │ │98年3 月3 日(│ │ │備註:博聲廣告有限│ │ │起訴書誤載為98│ │ │公司與由樂設計有限│ │ │年3月4日) │ │ │公司同時申請本案,│ ├────────────────┼───────┤ │ │民國98年2 月25日博│ │王林秋(女,1948年12月1日生) │入境: │ │ │聲廣告有限公司撤件│ ├────────────────┤均為98年2 月26│ │ │後,經濟部投資審議│ │李丕文(男,1947年10月1日生) │日 │ │ │委員會同意由樂設計│ ├────────────────┤ │ │ │有限公司之申請案。│ │李俊國(男,1972年4月18日生) │出境: │ │ │ │ ├────────────────┤均為98年3月4日│ │ │ │ │王宏(女,1965年10月6日生) │ │ │ │ │ ├────────────────┤ │ │ │ │ │徐震勇(男,1975年8月13日生) │ │ │ │ │ ├────────────────┤ │ │ │ │ │劉鴻雁(女,1969年1月16日生) │ │ │ │ │ ├────────────────┤ │ │ │ │ │王菊紅(女,1978年10月16日生) │ │ │ │ │ ├────────────────┤ │ │ │ │ │李嫦萍(女,1975年3月12日生) │ │ │ │ │ ├────────────────┤ │ │ │ │ │李愛君(男,1975年3月2日生) │ │ │ │ │ ├────────────────┤ │ │ │ │ │賈曉玲(女,1960年2月2日生) │ │ │ │ │ ├────────────────┤ │ │ │ │ │楊志英(女,1958年2月14日生) │ │ │ │ │ ├────────────────┤ │ │ │ │ │王琳(女,1964年9月3日生) │ │ │ │ │ ├────────────────┼───────┤ │ │ │ │王佳(女,1981年4月13日生) │並未入境臺灣地│ │ │ │ │ │區 │ │ │ │ ├────────────────┼───────┤ │ │ │ │何文蕊(男,1954年12月28日生) │入境: │ │ │ │ │ │98年2月26日 │ │ │ │ │ │出境: │ │ │ │ │ │98年3月4日 │ ├─┼─────────┼────────┼────────────────┼───────┤ │6 │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山西省中陽縣瑞瑞│任瑞瑞(男,1965年8月7日生) │入境: │ │ │(負責人林恩茹) │洗媒有限公司任瑞├────────────────┤均為98年1 月10│ │ │ │瑞等7人 │劉繼英(女,1966年11月5日生) │日 │ │ │ │山西省中陽縣隆源├────────────────┤ │ │ │ │達洗媒有限公司劉│李利梅(女,1972年2月4日生) │出境: │ │ │ │芬伶等2人 ├────────────────┤均為98年1 月18│ │ │ │山西省中陽縣人民│馬耀明(男,1970年2月23日生) │日 │ │ │ │政府付建蘭1人 ├────────────────┤ │ │ │ │ │胡錦川(男,1955年9月16日生) │ │ │ │ │ ├────────────────┤ │ │ │ │ │李改蓮(女,1959年1月18日生) │ │ │ │ │ ├────────────────┤ │ │ │ │ │雷殿華(男,1954年11月11日生) │ │ │ │ │ ├────────────────┤ │ │ │ │ │劉芬伶(女,1970年9月1日生) │ │ │ │ │ ├────────────────┤ │ │ │ │ │劉庭枝(男,1972年3月8日生) │ │ │ │ │ ├────────────────┼───────┤ │ │ │ │付建蘭(男,1957年2月16日生) │並未入境臺灣地│ │ │ │ │ │區 │ ├─┼─────────┼────────┼────────────────┼───────┤ │7 │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吉林科學技術出版│宛霞(女,1977年11月27日生) │入境: │ │ │(負責人游鳳珠) │社宛霞等8人 ├────────────────┤均為98年2月5日│ │ │ │ │李梁(男,1974年12月30日生) │ │ │ │ │ ├────────────────┤出境: │ │ │ │ │張麗(女,1977年4月30日生) │均為98年2 月11│ │ │ │ ├────────────────┤日 │ │ │ │ │李紅梅(女,1967年6月6日生) │ │ │ │ │ ├────────────────┤ │ │ │ │ │趙沫(女,1974年12月24日生) │ │ │ │ │ ├────────────────┤ │ │ │ │ │端金香(女,1985年3月13日生) │ │ │ │ │ ├────────────────┤ │ │ │ │ │盛莉(女,1978年8月24日生) │ │ │ │ │ ├────────────────┤ │ │ │ │ │晉欣(女,1985年2月12日生) │ │ ├─┼─────────┼────────┼────────────────┼───────┤ │8 │百為國際股份有限公│深圳市康立環科保│唐林斌(男,1955年3月15日生) │入境: │ │ │司(負責人毛牟) │健食品有限公司唐│ │均為98年1 月19│ │ │ │林斌(起訴書誤載├────────────────┤日 │ │ │ │為林斌)等2人 │唐海軍(男,1977年6月17日生) │出境: │ │ │ │ │ │均為98年1 月22│ │ │ │ │ │日 │ ├─┼─────────┼────────┼────────────────┼───────┤ │9 │金有利實業有限公司│四平電力實業總公│梁紅(女,1961年7月1日生) │入境: │ │ │(負責人林佳惠) │司梁紅等6人 ├────────────────┤均為98年3月3日│ │ │ │ │沙淑華(女,1958年10月20日生) │ │ │ │ │ ├────────────────┤出境: │ │ │ │ │杜夜穎(男,1959年10月13日生) │均為98年3月9日│ │ │ │ ├────────────────┤ │ │ │ │ │朱亞先(男,1954年5月4日生) │ │ │ │ │ ├────────────────┼───────┤ │ │ │ │孫立民(男,1963年1月5日生) │並未進入臺灣地│ │ │ │ │ │區 │ │ │ │ ├────────────────┼───────┤ │ │ │ │張軍(男,1965年3月6日生) │並未進入臺灣地│ │ │ │ │ │區 │ ├─┼─────────┼────────┼────────────────┼───────┤ │10│煌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廣東省深圳市互通│陳福添(男,1965年3月17日生) │入境: │ │ │司(負責人吳閎宇)│信達科技有限公司├────────────────┤均為98年3 月2 │ │ │ │陳福添等5人 │龐永鳳(女,1964年7月3日生) │日 │ │ │ │福建省莆田海神貿├────────────────┤ │ │ │ │易發展有限公司林│張惠珍(女,1948年4月29日生) │出境: │ │ │ │啟成等2人 ├────────────────┤均為98年3 月11│ │ │ │福建省泉州百強機│蘇秀梅(女,1962年9月1日生) │日 │ │ │ │械有限公司黃國海├────────────────┤ │ │ │ │1人 │周秀芳(女,1961年12月5日生) │ │ │ │ │江西省精彩環保科├────────────────┼───────┤ │ │ │技有限公司曾得來│林啟成(男,1966年5月9日生) │入境: │ │ │ │1人 ├────────────────┤均為98年3 月23│ │ │ │福建省國際經濟技│劉德玉(男,1958年7月7日生) │日 │ │ │ │術合作公司沈樂平│ │出境: │ │ │ │1人 │ │均為98年4 月1 │ │ │ │ │ │日(起訴書誤載│ │ │ │ │ │為98年4月4日 │ │ │ │ ├────────────────┼───────┤ │ │ │ │黃國海(男,1976年7月12日生) │入境: │ │ │ │ │ │98年3月23日 │ │ │ │ │ │出境: │ │ │ │ │ │98年3月28日 │ │ │ │ ├────────────────┼───────┤ │ │ │ │曾得來(男,1953年7月3日生) │入境: │ │ │ │ │ │98年2月26日 │ │ │ │ │ │出境: │ │ │ │ │ │98年3月3日 │ │ │ │ ├────────────────┼───────┤ │ │ │ │沈樂平(男,1966年10月29日生) │入境: │ │ │ │ │ │98年2月21日 │ │ │ │ │ │出境: │ │ │ │ │ │98年2月28日 │ ├─┼─────────┼────────┼────────────────┼───────┤ │11│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內蒙古赤誠房地產│田秀珍(女,1957年9月14日生) │入境: │ │ │司(負責人梁純識)│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均為98年2 月7 │ │ │ │田秀珍等19人 │劉五小(男,1952年2月23日生) │日 │ │ │ │准格爾旗遠征商貿├────────────────┤ │ │ │ │有限責任公司薛雲│馬拉女(女,1959年3月13日生) │出境: │ │ │ │庭等8人 ├────────────────┤均為98年2 月13│ │ │ │廣東省深圳市職工│張引弟(女,1959年4月9日生) │日 │ │ │ │國際旅行社有限公├────────────────┤ │ │ │ │司張姝玉1人 │李英女(女,1983年11月18日生) │ │ │ │ │ ├────────────────┤ │ │ │ │ │楊玉彬(男,1958年1月8日生) │ │ │ │ │ ├────────────────┤ │ │ │ │ │喬海燕(女,1987年4月15日生) │ │ │ │ │ ├────────────────┼───────┤ │ │ │ │祁志明(男,1956年5月23日生) │並未進入臺灣地│ │ │ │ │ │區 │ │ │ │ ├────────────────┼───────┤ │ │ │ │姬翠蓮(女,1962年8月4日生) │並未進入臺灣地│ │ │ │ │ │區 │ │ │ │ ├────────────────┼───────┤ │ │ │ │張潤後(男,1952年6月22日生) │入境: │ │ │ │ ├────────────────┤均為98年2 月7 │ │ │ │ │楊靜(女,1985年7月18日生) │日 │ │ │ │ ├────────────────┤ │ │ │ │ │王滔毅(男,1986年4月10日生) │出境: │ │ │ │ ├────────────────┤均為98年2 月13│ │ │ │ │任玉娥(女,1952年10月15日生) │日 │ │ │ │ ├────────────────┤ │ │ │ │ │周飛(男,1950年5月14日生) │ │ │ │ │ ├────────────────┤ │ │ │ │ │喬占春(男,1957年9月17日生) │ │ │ │ │ ├────────────────┤ │ │ │ │ │王俊英(女,1958年5月19日生) │ │ │ │ │ ├────────────────┤ │ │ │ │ │閆奶(男,1955年5月4日生) │ │ │ │ │ ├────────────────┤ │ │ │ │ │全麗娟(女,1990年7月19日生) │ │ │ │ │ ├────────────────┤ │ │ │ │ │李玉娥(女,1964年8月17日生) │ │ │ │ │ ├────────────────┤ │ │ │ │ │薛雲庭(男,1962年6月4日生) │ │ │ │ │ ├────────────────┤ │ │ │ │ │李銀其(男,1962年6月23日生) │ │ │ │ │ ├────────────────┤ │ │ │ │ │薛峰(男,1986年8月16日生) │ │ │ │ │ ├────────────────┤ │ │ │ │ │李小龍(男,1988年4月23日生) │ │ │ │ │ ├────────────────┼───────┤ │ │ │ │張二凡(女,1952年9月2日生) │並未進入臺灣地│ │ │ │ │ │區 │ │ │ │ ├────────────────┼───────┤ │ │ │ │孫三留柱(男,1957年2月11日生) │入境: │ │ │ │ ├────────────────┤均為98年2 月7 │ │ │ │ │郭秀玲(女,1964年4月5日生) │日 │ │ │ │ ├────────────────┤ │ │ │ │ │劉玉青(女,1958年9月12日生) │出境: │ │ │ │ ├────────────────┤均為98年2 月13│ │ │ │ │張姝玉(女,1980年6月29日生) │日 │ ├─┼─────────┼────────┼────────────────┼───────┤ │12│瑋琳有限公司(負責│湛江市派麗家具有│李秀珠(女,1968年3月9日生) │遭經濟部投資審│ │ │人蔡朝杰)(起訴書│限公司李秀珠等6 ├────────────────┤議委員會發現多│ │ │誤載為蔡朝志) │人 │李秀霞(女,1971年6月21日生) │件申請案聯絡人│ │ │ │海口國洋貿易有限├────────────────┤相同後,被告張│ │ │ │公司劉群芳等5人 │林權(男,1965年3月6日生) │先鵬申請撤件。│ │ │ │ ├────────────────┤均並未進入臺灣│ │ │ │ │張文波(女,1967年8月20日生) │地區。 │ │ │ │ ├────────────────┤ │ │ │ │ │張藝玲(女,1965年2月26日生) │ │ │ │ │ ├────────────────┤ │ │ │ │ │黃亞保(男,1957年8月20日生) │ │ │ │ │ ├────────────────┤ │ │ │ │ │劉群芳(女,1956年6月11日生) │ │ │ │ │ ├────────────────┤ │ │ │ │ │劉曉敏(女,1978年7月17日生) │ │ │ │ │ ├────────────────┤ │ │ │ │ │黎妹(女,1967年10月17日生) │ │ │ │ │ ├────────────────┤ │ │ │ │ │陳永強(男,1967年1月16日生) │ │ │ │ │ ├────────────────┤ │ │ │ │ │陳梅姑(女,1967年11月13日生) │ │ └─┴─────────┴────────┴────────────────┴───────┘ 附表二: ┌─┬───────────┬───────────┬───────────┬───────────┬──────┐ │編│證 物 名 稱│其上偽造之印文、署押及│其上盜蓋之印文及數量 │宣告沒收之物 │備 註│ │號│ │數量 │ │ │ │ ├─┼───────────┼───────────┼───────────┼───────────┼──────┤ │1 │全信營造有限公司致內政│「全信營造有限公司」及│無 │「全信營造有限公司」及│98年度偵字第│ │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文 │「陳裕雄」印文各1枚 │ │「陳裕雄」印文各1枚 │27002號卷二 │ │ │ │ │ │ │第9頁 │ ├─┼───────────┼───────────┼───────────┼───────────┼──────┤ │2 │全信營造有限公司致經濟│「全信營造有限公司」、│無 │「全信營造有限公司」、│同上卷第10頁│ │ │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函文 │「陳裕雄」印文各1枚 │ │「陳裕雄」印文各1枚 │ │ ├─┼───────────┼───────────┼───────────┼───────────┼──────┤ │3 │全信營造有限公司邀請函│「全信營造有限公司」、│無 │「全信營造有限公司」、│同上卷第11頁│ │ │ │「陳裕雄」印文各1枚 │ │「陳裕雄」印文各1枚 │ │ ├─┼───────────┼───────────┼───────────┼───────────┼──────┤ │4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全信營造有限公司」、│無 │「全信營造有限公司」、│同上卷第12至│ │ │臺從事相關活動理由及計│「陳裕雄」印文各1枚 │ │「陳裕雄」印文各1枚 │13頁 │ │ │畫書 │ │ │ │ │ ├─┼───────────┼───────────┼───────────┼───────────┼──────┤ │5 │大陸地區李志平等16人來│「全信營造有限公司」、│無 │「全信營造有限公司」、│同上卷第14頁│ │ │臺從事相關活動行程表 │「陳裕雄」印文各1枚 │ │「陳裕雄」印文各1枚 │ │ ├─┼───────────┼───────────┼───────────┼───────────┼──────┤ │6 │保證書 │「全信營造有限公司」印│無 │「全信營造有限公司」印│同上卷第15頁│ │ │ │文1枚、「陳裕雄」印文 │ │文1枚、「陳裕雄」印文 │ │ │ │ │、署押各1枚 │ │、署押各1枚 │ │ ├─┼───────────┼───────────┼───────────┼───────────┼──────┤ │7 │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全信營造有限公司」、│無 │「全信營造有限公司」、│同上卷第16頁│ │ │動團體名冊 │「陳裕雄」印文各1枚 │ │「陳裕雄」印文各1枚 │ │ ├─┼───────────┼───────────┼───────────┼───────────┼──────┤ │8 │旭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致│「旭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無 │「旭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同上卷第23頁│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吳旭民」印文各1 │ │」、「吳旭民」印文各1 │ │ │ │文 │枚 │ │枚 │ │ ├─┼───────────┼───────────┼───────────┼───────────┼──────┤ │9 │旭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邀│「旭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無 │「旭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同上卷第24頁│ │ │請函 │」、「吳旭民」印文各1 │ │」、「吳旭民」印文各1 │ │ │ │ │枚 │ │枚 │ │ ├─┼───────────┼───────────┼───────────┼───────────┼──────┤ │10│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旭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無 │「旭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同上卷第25至│ │ │臺從事相關活動理由及計│」、「吳旭民」印文各1 │ │」、「吳旭民」印文各1 │27頁 │ │ │畫書 │枚 │ │枚 │ │ ├─┼───────────┼───────────┼───────────┼───────────┼──────┤ │11│大陸地區劉庭榮等15人來│「旭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無 │「旭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同上卷第28頁│ │ │臺從事相關活動行程表 │」、「吳旭民」印文各1 │ │」、「吳旭民」印文各1 │ │ │ │ │枚 │ │枚 │ │ ├─┼───────────┼───────────┼───────────┼───────────┼──────┤ │12│保證書 │「旭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無 │「旭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同上卷第29頁│ │ │ │」、「吳旭民」印文各1 │ │」、「吳旭民」印文各1 │ │ │ │ │枚、「吳旭明」署押1枚 │ │枚、「吳旭明」署押1枚 │ │ ├─┼───────────┼───────────┼───────────┼───────────┼──────┤ │13│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旭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無 │「旭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同上卷第30頁│ │ │動團體名冊 │」、「吳旭民」印文各1 │ │」、「吳旭民」印文各1 │ │ │ │ │枚 │ │枚 │ │ ├─┼───────────┼───────────┼───────────┼───────────┼──────┤ │14│迦恩建設有限公司致內政│「迦恩建設有限公司」、│無 │「迦恩建設有限公司」、│同上卷第36頁│ │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文 │「吳世平」印文各1枚 │ │「吳世平」印文各1枚 │ │ ├─┼───────────┼───────────┼───────────┼───────────┼──────┤ │15│迦恩建設有限公司致經濟│「迦恩建設有限公司」、│無 │「迦恩建設有限公司」、│同上卷第37頁│ │ │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函文 │「吳世平」印文各1枚 │ │「吳世平」印文各1枚 │ │ ├─┼───────────┼───────────┼───────────┼───────────┼──────┤ │16│迦恩建設有限公司邀請函│「迦恩建設有限公司」、│無 │「迦恩建設有限公司」、│同上卷第38頁│ │ │ │「吳世平」印文各1枚 │ │「吳世平」印文各1枚 │ │ ├─┼───────────┼───────────┼───────────┼───────────┼──────┤ │17│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迦恩建設有限公司」、│無 │「迦恩建設有限公司」、│同上卷第39至│ │ │臺從事相關活動理由及計│「吳世平」印文各1枚 │ │「吳世平」印文各1枚 │40頁 │ │ │畫書 │ │ │ │ │ ├─┼───────────┼───────────┼───────────┼───────────┼──────┤ │18│大陸地區劉芬芬等18人來│「迦恩建設有限公司」、│無 │「迦恩建設有限公司」、│同上卷第41頁│ │ │臺從事相關活動行程表 │「吳世平」印文各1枚 │ │「吳世平」印文各1枚 │ │ ├─┼───────────┼───────────┼───────────┼───────────┼──────┤ │19│保證書 │「迦恩建設有限公司」印│無 │「迦恩建設有限公司」印│同上卷第42頁│ │ │ │文1枚、「吳世平」印文 │ │文1枚、「吳世平」印文 │ │ │ │ │、署押各1枚 │ │、署押各1枚 │ │ ├─┼───────────┼───────────┼───────────┼───────────┼──────┤ │20│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迦恩建設有限公司」、│無 │「迦恩建設有限公司」、│同上卷第43頁│ │ │動團體名冊 │「吳世平」印文各1枚 │ │「吳世平」印文各1枚 │ │ ├─┼───────────┼───────────┼───────────┼───────────┼──────┤ │21│博聲廣告有限公司致內政│「博聲廣告有限公司」、│無 │「博聲廣告有限公司」、│同上卷第49頁│ │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文 │「邱淑珍」印文各1枚 │ │「邱淑珍」印文各1枚 │ │ ├─┼───────────┼───────────┼───────────┼───────────┼──────┤ │22│博聲廣告有限公司邀請函│「博聲廣告有限公司」、│無 │「博聲廣告有限公司」、│同上卷第50頁│ │ │ │「邱淑珍」印文各1枚 │ │「邱淑珍」印文各1枚 │ │ ├─┼───────────┼───────────┼───────────┼───────────┼──────┤ │23│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博聲廣告有限公司」、│無 │「博聲廣告有限公司」、│同上卷第51至│ │ │臺從事相關活動理由及計│「邱淑珍」印文各1枚 │ │「邱淑珍」印文各1枚 │52頁 │ │ │畫書 │ │ │ │ │ ├─┼───────────┼───────────┼───────────┼───────────┼──────┤ │24│大陸地區田瑞壁等16人來│「博聲廣告有限公司」、│無 │「博聲廣告有限公司」、│同上卷第53頁│ │ │臺從事相關活動行程表 │「邱淑珍」印文各1枚 │ │「邱淑珍」印文各1枚 │ │ ├─┼───────────┼───────────┼───────────┼───────────┼──────┤ │25│保證書 │「博聲廣告有限公司」印│無 │「博聲廣告有限公司」印│同上卷第54頁│ │ │ │文1枚、「邱淑珍」印文 │ │文1枚、「邱淑珍」印文 │ │ │ │ │、署押各1枚 │ │、署押各1枚 │ │ ├─┼───────────┼───────────┼───────────┼───────────┼──────┤ │26│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博聲廣告有限公司」、│無 │「博聲廣告有限公司」、│同上卷第55頁│ │ │動團體名冊 │「邱淑珍」印文各1枚 │ │「邱淑珍」印文各1枚 │ │ ├─┼───────────┼───────────┼───────────┼───────────┼──────┤ │27│由樂設計有限公司致內政│「由樂設計有限公司」、│無 │「由樂設計有限公司」、│同上卷第67頁│ │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文 │「黃碧洲」印文各1枚 │ │「黃碧洲」印文各1枚 │ │ ├─┼───────────┼───────────┼───────────┼───────────┼──────┤ │28│由樂設計有限公司邀請函│「由樂設計有限公司」、│無 │「由樂設計有限公司」、│同上卷第68頁│ │ │ │「黃碧洲」印文各1枚 │ │「黃碧洲」印文各1枚 │ │ ├─┼───────────┼───────────┼───────────┼───────────┼──────┤ │29│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由樂設計有限公司」、│無 │「由樂設計有限公司」、│同上卷第69至│ │ │臺從事相關活動理由及計│「黃碧洲」印文各2枚 │ │「黃碧洲」印文各2枚 │70頁 │ │ │畫書 │ │ │ │ │ ├─┼───────────┼───────────┼───────────┼───────────┼──────┤ │30│大陸地區喬海泉等16人來│「由樂設計有限公司」、│無 │「由樂設計有限公司」、│同上卷第71頁│ │ │臺從事相關活動行程表 │「黃碧洲」印文各1枚 │ │「黃碧洲」印文各1枚 │ │ ├─┼───────────┼───────────┼───────────┼───────────┼──────┤ │31│保證書 │「由樂設計有限公司」印│無 │「由樂設計有限公司」印│同上卷第72頁│ │ │ │文1枚、「黃碧洲」印文 │ │文1枚、「黃碧洲」印文 │ │ │ │ │、署押各1枚 │ │、署押各1枚 │ │ ├─┼───────────┼───────────┼───────────┼───────────┼──────┤ │32│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由樂設計有限公司」、│無 │「由樂設計有限公司」、│同上卷第73頁│ │ │動團體名冊 │「黃碧洲」印文各1枚 │ │「黃碧洲」印文各1枚 │ │ ├─┼───────────┼───────────┼───────────┼───────────┼──────┤ │33│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致內│「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無 │「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同上卷第80頁│ │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文│、「林恩茹」印文各1枚 │ │、「林恩茹」印文各1枚 │ │ ├─┼───────────┼───────────┼───────────┼───────────┼──────┤ │34│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致經│「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無 │「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同上卷第81頁│ │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函文│、「林恩茹」印文各1枚 │ │、「林恩茹」印文各1枚 │ │ ├─┼───────────┼───────────┼───────────┼───────────┼──────┤ │35│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邀請│「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無 │「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同上卷第82頁│ │ │函 │、「林恩茹」印文各1枚 │ │、「林恩茹」印文各1枚 │ │ ├─┼───────────┼───────────┼───────────┼───────────┼──────┤ │36│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無 │「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同上卷第83至│ │ │臺從事相關活動理由及計│、「林恩茹」印文各1枚 │ │、「林恩茹」印文各1枚 │84頁 │ │ │畫書 │ │ │ │ │ ├─┼───────────┼───────────┼───────────┼───────────┼──────┤ │37│大陸地區任瑞瑞等10人來│「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無 │「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同上卷第85頁│ │ │臺從事相關活動行程表 │、「林恩茹」印文各1枚 │ │、「林恩茹」印文各1枚 │ │ ├─┼───────────┼───────────┼───────────┼───────────┼──────┤ │38│保證書 │「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無 │「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同上卷第86頁│ │ │ │印文1枚、「林恩茹」印 │ │印文1枚、「林恩茹」印 │ │ │ │ │文、署押各1枚 │ │文、署押各1枚 │ │ ├─┼───────────┼───────────┼───────────┼───────────┼──────┤ │39│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無 │「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同上卷第87頁│ │ │動團體名冊 │印文1枚 │ │印文1枚 │ │ ├─┼───────────┼───────────┼───────────┼───────────┼──────┤ │40│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致內│「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無 │「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同上卷第95頁│ │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文│、「游鳳珠」印文各1枚 │ │、「游鳳珠」印文各1枚 │ │ ├─┼───────────┼───────────┼───────────┼───────────┼──────┤ │41│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致經│「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無 │「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同上卷第96頁│ │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函文│、「游鳳珠」印文各1枚 │ │、「游鳳珠」印文各1枚 │ │ ├─┼───────────┼───────────┼───────────┼───────────┼──────┤ │42│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邀請│「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無 │「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同上卷第97頁│ │ │函 │、「游鳳珠」印文各1枚 │ │、「游鳳珠」印文各1枚 │ │ ├─┼───────────┼───────────┼───────────┼───────────┼──────┤ │43│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無 │「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同上卷第98至│ │ │臺從事相關活動理由及計│、「游鳳珠」印文各1枚 │ │、「游鳳珠」印文各1枚 │99頁 │ │ │畫書 │ │ │ │ │ ├─┼───────────┼───────────┼───────────┼───────────┼──────┤ │44│大陸地區宛霞等8人來臺 │「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無 │「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同上卷第100 │ │ │從事相關活動行程表 │、「游鳳珠」印文各1枚 │ │、「游鳳珠」印文各1枚 │頁 │ ├─┼───────────┼───────────┼───────────┼───────────┼──────┤ │45│保證書 │「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無 │「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同上卷第101 │ │ │ │印文1枚、「游鳳珠」印 │ │印文1枚、「游鳳珠」印 │頁 │ │ │ │文、署押各1枚 │ │文、署押各1枚 │ │ ├─┼───────────┼───────────┼───────────┼───────────┼──────┤ │46│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無 │「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同上卷第102 │ │ │動團體名冊 │、「游鳳珠」印文各1枚 │ │、「游鳳珠」印文各1枚 │頁 │ ├─┼───────────┼───────────┼───────────┼───────────┼──────┤ │47│百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致│無 │無 │無 │同上卷第109 │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 │ │ │頁 │ │ │文 │ │ │ │ │ ├─┼───────────┼───────────┼───────────┼───────────┼──────┤ │48│百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致│無 │無 │無 │同上卷第110 │ │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函│ │ │ │頁 │ │ │文 │ │ │ │ │ ├─┼───────────┼───────────┼───────────┼───────────┼──────┤ │49│百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邀│無 │無 │無 │同上卷第111 │ │ │請函 │ │ │ │頁 │ ├─┼───────────┼───────────┼───────────┼───────────┼──────┤ │50│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無 │無 │無 │同上卷第112 │ │ │臺從事相關活動理由及計│ │ │ │至113頁 │ │ │畫書 │ │ │ │ │ ├─┼───────────┼───────────┼───────────┼───────────┼──────┤ │51│大陸地區唐林斌等2人來 │無 │無 │無 │同上卷第114 │ │ │臺從事相關活動行程表 │ │ │ │頁 │ │ │ │ │ │ │ │ ├─┼───────────┼───────────┼───────────┼───────────┼──────┤ │52│保證書 │無 │無 │無 │同上卷第115 │ │ │ │ │ │ │頁 │ │ │ │ │ │ │ │ ├─┼───────────┼───────────┼───────────┼───────────┼──────┤ │53│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無 │無 │無 │同上卷第116 │ │ │動團體名冊 │ │ │ │頁 │ │ │ │ │ │ │ │ ├─┼───────────┼───────────┼───────────┼───────────┼──────┤ │54│金有利實業有限公司致內│無 │「金有利實業有限公司」│無 │同上卷第123 │ │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文│ │、「林佳惠」印文各1枚 │ │頁 │ ├─┼───────────┼───────────┼───────────┼───────────┼──────┤ │55│金有利實業有限公司邀請│無 │「金有利實業有限公司」│無 │同上卷第124 │ │ │函 │ │、「林佳惠」印文各1枚 │ │頁 │ ├─┼───────────┼───────────┼───────────┼───────────┼──────┤ │56│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無 │「金有利實業有限公司」│無 │同上卷第125 │ │ │臺從事相關活動理由及計│ │、「林佳惠」印文各1枚 │ │至126頁 │ │ │畫書 │ │ │ │ │ ├─┼───────────┼───────────┼───────────┼───────────┼──────┤ │57│大陸地區梁紅等6人來臺 │無 │「金有利實業有限公司」│無 │同上卷第127 │ │ │從事相關活動行程表 │ │、「林佳惠」印文各1枚 │ │頁 │ ├─┼───────────┼───────────┼───────────┼───────────┼──────┤ │58│保證書 │「林佳惠」署押1枚 │「金有利實業有限公司」│「林佳惠」署押1枚 │同上卷第128 │ │ │ │ │、「林佳惠」印文各1枚 │ │頁 │ │ │ │ │ │ │ │ ├─┼───────────┼───────────┼───────────┼───────────┼──────┤ │59│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無 │「金有利實業有限公司」│無 │同上卷第129 │ │ │動團體名冊 │ │、「林佳惠」印文各1枚 │ │頁 │ ├─┼───────────┼───────────┼───────────┼───────────┼──────┤ │60│煌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無 │無 │無 │同上卷第136 │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 │ │ │頁 │ │ │文 │ │ │ │ │ ├─┼───────────┼───────────┼───────────┼───────────┼──────┤ │61│煌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無 │無 │無 │同上卷第137 │ │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函│ │ │ │頁 │ │ │文 │ │ │ │ │ ├─┼───────────┼───────────┼───────────┼───────────┼──────┤ │62│煌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無 │無 │無 │同上卷第138 │ │ │請函 │ │ │ │頁 │ │ │ │ │ │ │ │ ├─┼───────────┼───────────┼───────────┼───────────┼──────┤ │63│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無 │無 │無 │同上卷第139 │ │ │臺從事相關活動理由及計│ │ │ │至140頁 │ │ │畫書 │ │ │ │ │ ├─┼───────────┼───────────┼───────────┼───────────┼──────┤ │64│大陸地區陳福添等10人來│無 │無 │無 │同上卷第141 │ │ │臺從事相關活動行程表 │ │ │ │頁 │ │ │ │ │ │ │ │ ├─┼───────────┼───────────┼───────────┼───────────┼──────┤ │65│保證書 │「吳閎宇」署押1枚 │無 │「吳閎宇」署押1枚 │同上卷第142 │ │ │ │ │ │ │頁 │ │ │ │ │ │ │ │ ├─┼───────────┼───────────┼───────────┼───────────┼──────┤ │66│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無 │無 │無 │同上卷第143 │ │ │動團體名冊 │ │ │ │頁 │ │ │ │ │ │ │ │ ├─┼───────────┼───────────┼───────────┼───────────┼──────┤ │67│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致│無 │無 │無 │同上卷第146 │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 │ │ │頁 │ │ │文 │ │ │ │ │ ├─┼───────────┼───────────┼───────────┼───────────┼──────┤ │68│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致│無 │無 │無 │同上卷第147 │ │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函│ │ │ │頁 │ │ │文 │ │ │ │ │ ├─┼───────────┼───────────┼───────────┼───────────┼──────┤ │69│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邀│無 │無 │無 │同上卷第148 │ │ │請函 │ │ │ │頁 │ │ │ │ │ │ │ │ ├─┼───────────┼───────────┼───────────┼───────────┼──────┤ │70│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無 │無 │無 │同上卷第149 │ │ │臺從事相關活動理由及計│ │ │ │至150頁 │ │ │畫書 │ │ │ │ │ ├─┼───────────┼───────────┼───────────┼───────────┼──────┤ │71│大陸地區田秀珍等28人來│無 │無 │無 │同上卷第151 │ │ │臺從事相關活動行程表 │ │ │ │頁 │ │ │ │ │ │ │ │ ├─┼───────────┼───────────┼───────────┼───────────┼──────┤ │72│保證書 │「梁純識」署押1枚 │無 │「梁純識」署押1枚 │同上卷第152 │ │ │ │ │ │ │頁 │ │ │ │ │ │ │ │ ├─┼───────────┼───────────┼───────────┼───────────┼──────┤ │73│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無 │無 │無 │同上卷第153 │ │ │動團體名冊 │ │ │ │頁 │ ├─┼───────────┼───────────┼───────────┼───────────┼──────┤ │74│瑋琳有限公司致經濟部投│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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