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緝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字第7899、11375 、113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㈠同案被告野中邦博(另行通緝之)於民國86年間,邀乙○○○○在臺灣設立麻生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麻生公司)並由野中邦博在台負責籌設事宜,詎野中邦博竟藉籌設公司之機會,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虛列帳目及擅自以李碧華之名義為出租人,洪玉松為連帶保證人而偽造租賃契約提高租金之方法,製作明細表後,於86年11月20日傳真到日本給乙○○○○,訛稱須籌設經費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折合日幣660 萬元),致使乙○○○○陷於錯誤,於同年12月13日攜帶日幣666 萬元來台,在臺北市某飯店交予野中邦博。復於87年1 月間,以上開籌備費用透支為由,又虛列1 月份之支出明細表並傳真至日本予乙○○○○,誑稱尚需費用72萬9,500 元,乙○○○○誤信為真,於同年月23日來台,在臺北市交付73萬元予野中邦博。惟野中邦博實際上僅支出營業所房屋租金、保證金合計22萬元及代墊款17萬2,580 元,而詐騙得193 萬7,420 元。再野中邦博與被告甲○○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替乙○○○○向周卓秀春承租位在臺北市○○路○ 段1 之1 號2 樓之1 房屋之機會,假洪麗珠為該 房屋之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租金每月31,800元,租期1 年,另押租保證金9 萬元,致使乙○○○○信以為真,而交付40萬元予甲○○,惟甲○○承租該房屋實際僅支出175,000 元,而詐騙得225,000 元,並分配5 萬元予野中邦博。㈡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計誘乙○○○○相偕到南部旅遊,於87年4 月11日凌晨投宿高雄羅凱飯店時,許俊生趁機潛回臺北,是日8 時30分許,以先前向房東周卓秀春取得之鑰匙,進入上揭乙○○○○租屋處,竊取日幣50萬元、韓幣6 萬8 千元、男用古董金錶及鑽錶各1 只、女用天梭錶1 只、男女對錶1 對、虎牙項鍊1 條、鑽戒3 只、手鍊1 條及打火機1 個,得手後旋即搭機飛往高雄與乙○○○○會合。又甲○○除前揭時地,與野中邦博趁租屋之便,共同向乙○○○○詐騙225,000 元外,亦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87年2 月27日,藉詞友人江南向其借款惟一時周轉不便為由,而要求乙○○○○借款予江南,並交付江南名義出具之借款保證書、本票、江南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土地、建物權狀及謄本影本,以取信乙○○○○,並訛稱江南的資力沒有問題,一定可以償還借款等語,致使乙○○○○不疑有詐,而交付予64萬元。嗣於同年3 月6 日,持蘇聯鑽戒1 顆向乙○○○○訛稱這顆鑽戒市價約值80萬元,因其友人急於變賣求現,願以30萬元出售等情,致使乙○○○○誤信為真,允諾購買而交付30萬元予甲○○。復於同年3 月13日,甲○○佯裝替乙○○○○代售十八K金之項鍊,並立保證書於3 日內售出,乙○○○○信以為真,而交予54條十八K金之項鍊,惟甲○○迄今未交給售出之價款或還返項鍊。再甲○○於87年3 月14日及同年4 月1 日,陪同乙○○○○前往臺北市○○街正泰當舖及臺北市○○○路中山當舖典當黃金項鍊、手鍊各1 條及K金鑽戒1 只,為登記方便以甲○○之名義辦理,約1 個月後,甲○○向當舖訛稱當票已遺失,並將典當之金飾賣給當舖,詐騙得8,490 元(另一同案被告曾瓊慧已先行判刑確定),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已於98年11月1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死亡無疑,是依據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