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廖紋妤、吳麗英、李小芬
- 法定代理人陳信寬
- 當事人陳焱南、張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焱南 楊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道元律師 被 告 張虹 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信寬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3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李小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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