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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黃程暉張詩芸吳勇毅

原告
林榮窓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被告
巨展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明
被告
臺駿工程行即蔡國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23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張詩芸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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