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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妨害電腦使用罪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黃桂興陳芃宇林晏如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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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邊思婷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1842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林晏如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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