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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廖紋妤莊書雯吳麗英

原告
茂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蔣玲玲
原告
歐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蔣楊金雲
被告
黃金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91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茂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歐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蔣玲玲於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七號被告黃金歲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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