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周占春、葉力旗、胡宗淦
- 法定代理人邱正雄、蔡豐賜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學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83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律師 被 告 曾學煌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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