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被 告 開發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告 乙○○ 甲○○ 丙○○ 上開當事人間因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一二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丙○○被訴涉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內線交易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一二號判決被告乙○○、甲○○、丙○○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家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