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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05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興邦蘇嘉豐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105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被告
開發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告
乙○○

        甲○○

        丙○○

上開當事人間因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一二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丙○○被訴涉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內線交易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一二號判決被告乙○○、甲○○、丙○○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唐于智

書記官 陳家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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