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贓物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張永宏林晏如雷淑雯

原告
藝術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原名楊叞銂)  .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四號被訴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胡詩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