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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吳冠霆陳琪媛李殷君

原告
虢成企業有限公司
代理人
彭裕平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556號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李殷君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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