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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547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明益高若珊林佑珊

原告
美羅捷斯媒體廣告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被告
莊宇申(原名莊登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若珊

法 官 林佑珊

書記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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