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建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李桂子 被 告 吳勇麟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五五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藍家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