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錫奇、謝阿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643號原 告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蔡錫奇 法定代理人 蔡錫奇 送達代收人 成主賜 被 告 謝阿東 王麗華 蕭聖德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267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陳雯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