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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350號

聲明異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350號

抗告人
李莉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明皓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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