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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仲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陳杰正
  • 法定代理人
    徐彰徽

  • 原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訴字第7號原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彰徽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9年仲聲愛字第28號仲裁判斷書及原告收受上開仲裁判斷書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二、被告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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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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