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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仲訴字第7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訴字第7號

原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彰徽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9年仲聲愛字第28號仲裁判斷書及原告收受上開仲裁判斷書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二、被告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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