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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仲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汪怡君
  • 法定代理人
    穎川建忠

  • 原告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訴字第9號原 告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穎川建忠 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律師 洪文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按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足使原具確定力之仲裁判斷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撤銷仲裁判斷之形成權,如該仲裁判斷所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以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徵裁判費(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1號裁定意旨,可茲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貳拾壹萬柒仟柒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叁佰柒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元到院,尚欠新台幣柒萬玖仟叁佰柒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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