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36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36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