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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65號

給付保險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65號
原   告
台灣黑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西良宗之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黃維倫律師
被   告
西日本鉄道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竹島和幸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劉思廷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君律師
徐瑋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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