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6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65號
- 原 告
- 台灣黑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西良宗之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思涵律師
- 被 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煌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宛靜律師
- 黃維倫律師
- 被 告
- 西日本鉄道株式会社
- 法定代理人
- 竹島和幸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律師
- 劉思廷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孟君律師
- 徐瑋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