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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3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39號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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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培元
再審被告
李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裁判費3,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庭長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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