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29號
- 聲請人
- 林政儒
- 聲請人
- 吳昌達
- 聲請人
- 鄒瑞崇
- 相對人
- 世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成鑫
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
方案所載「雙方合意以林政儒12.
崇138,000 元達成和解,.
11 月11 日及12月9 日.
萬元及鄒瑞崇46,000元,匯.
付,視為全部到期,則需一次全額.
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及資遣費爭議,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調解成立,聲請人與相對人同意,分別以林政儒新台幣129,600元、吳達昌12萬元、鄒瑞崇138,000 元達成和解,約定資方分三期即100 年9 月9 日、11月11日及12月9 日各按期給付林政儒43,200元、吳達昌4 萬元及鄒瑞崇46,000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 件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工資及資遣費給付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100 年8 月24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 件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