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汪怡君
- 法定代理人林成鑫
- 原告林政儒
- 被告世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29號聲 請 人 林政儒 吳昌達 鄒瑞崇 相 對 人 世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成鑫 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雙方合意以林政儒12. 崇138,000 元達成和解,. 11 月11 日及12月9 日. 萬元及鄒瑞崇46,000元,匯. 付,視為全部到期,則需一次全額. 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及資遣費爭議,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調解成立,聲請人與相對人同意,分別以林政儒新台幣129,600 元、吳達昌12萬元、鄒瑞崇138,000 元達成和解,約定資方分三期即100 年9 月9 日、11月11日及12月9 日各按期給付林政儒43,200元、吳達昌4 萬元及鄒瑞崇46,000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 件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工資及資遣費給付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100 年8 月24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 件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楊勝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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