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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2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請人
林政儒
聲請人
吳昌達
聲請人
鄒瑞崇
相對人
世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成鑫

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

方案所載「雙方合意以林政儒12.

崇138,000 元達成和解,.

11 月11 日及12月9 日.

萬元及鄒瑞崇46,000元,匯.

付,視為全部到期,則需一次全額.

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及資遣費爭議,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調解成立,聲請人與相對人同意,分別以林政儒新台幣129,600元、吳達昌12萬元、鄒瑞崇138,000 元達成和解,約定資方分三期即100 年9 月9 日、11月11日及12月9 日各按期給付林政儒43,200元、吳達昌4 萬元及鄒瑞崇46,000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 件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工資及資遣費給付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100 年8 月24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 件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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