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葉國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陸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簡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陸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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