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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趙雪瑛
  • 法定代理人
    謝長樂

  • 原告
    楊淑媚
  • 被告
    新加坡商康威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40號原   告 楊淑媚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複代理人  黃振城律師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康威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樂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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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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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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