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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謝長樂

  • 原告
    楊淑媚
  • 被告
    新加坡商康威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40號原   告 楊淑媚 被   告 新加坡商康威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勞訴字第14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395萬9,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0萬2,272 元;再按勞資爭議處理罰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0萬1,136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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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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