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科羅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景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佑毓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