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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0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03號

原告
黃世科
原告
林東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被告
廣益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漢傑
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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