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03號
- 原告
- 黃世科
- 原告
- 林東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正評律師
- 被告
- 廣益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漢傑
- 訴訟代理人
- 許文哲律師
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