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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趙雪瑛
  • 法定代理人
    李興亞

  • 原告
    鄭絹眉
  • 被告
    口袋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68號原   告 鄭絹眉 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律師 被   告 口袋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興亞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複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四日下午3時 ,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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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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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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