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71號
- 上訴人
- 雷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英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廖繡鳳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3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萬元(按兩造間僱傭關係存續期間100年4月1日至102年10月20日之薪資總額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