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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2號

原告
鄭維穎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複代理人
蔡思玟律師
被告
香港商世邦魏理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懷德 CRAIG DOUGLAS SHUTE
被告
黃郁琪
被告
追加 被告 雲惟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蘇儀騰律師

      李彥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件二、三,應更正補附如附件之附件二、三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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