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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89號

原告
黃麗英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被告
遠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必傑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王詩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而原告為民國63年11月26日生,於100年2月8日遭資遣時年約36歲餘,離強制退休之65歲期間尚有28年餘,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最多以10年計算。又原告遭資遣時之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19,14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296,800元(計算式為:119,1401210=14,296,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40元,原告僅繳納36,739元,尚欠101,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1,10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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