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1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7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震寰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精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