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4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4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鴻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秋吟即多利來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鴻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請提出多利來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於退票日之後,並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