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7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73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冠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龍湘政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蘇嘉明
林榮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陸仟柒佰捌拾陸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