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6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63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溫駿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佳吉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元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