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8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泰鈞
代理人
鄧小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中心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牟華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已結算未受償之違約金,不得滾入本金,請求利息、違約金,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