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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總來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木興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家筑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家昭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清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1974號│├──┬─────────┬───────┤│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001 │10,000元│94年12月20日 │├──┼─────────┼───────┤│002 │10,000元│95年1月20日  │├──┼─────────┼───────┤│003 │10,000元│95年2月20日  │├──┼─────────┼───────┤│004 │10,000元│95年3月20日  │├──┼─────────┼───────┤│005 │10,000元│95年4月20日  │├──┼─────────┼───────┤│006 │10,000元│95年5月20日  │├──┼─────────┼───────┤│007 │10,000元│95年6月20日  │├──┼─────────┼───────┤│008 │10,000元│95年7月20日  │├──┼─────────┼───────┤│009 │10,000元│95年8月20日  │├──┼─────────┼───────┤│010 │10,000元│95年9月20日  │├──┼─────────┼───────┤│011 │10,000元│95年10月20日 │├──┼─────────┼───────┤│012 │10,000元│95年11月20日 │├──┼─────────┼───────┤│013 │10,000元│95年12月20日 │├──┼─────────┼───────┤│014 │10,000元│96年1月20日  │├──┼─────────┼───────┤│015 │10,000元│96年2月20日  │├──┼─────────┼───────┤│016 │10,000元│96年3月20日  │├──┼─────────┼───────┤│017 │10,000元│96年4月20日  │├──┼─────────┼───────┤│018 │10,000元│96年5月20日  │├──┼─────────┼───────┤│019 │10,000元│96年6月20日  │├──┼─────────┼───────┤│020 │10,000元│96年7月20日  │├──┼─────────┼───────┤│021 │10,000元│96年8月20日  │├──┼─────────┼───────┤│022 │10,000元│96年9月20日  │├──┼─────────┼───────┤│023 │10,000元│96年10月20日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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