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3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38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永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維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明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陸拾伍萬叁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壹萬捌仟叁佰叁拾伍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經查,債務人陳榮典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