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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8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82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長泰莊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清波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叁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3825號)
    緣相對人長泰莊有限公司前邀同莊清波及王玉文為連帶保證
    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
    揭契約書第5 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
    ,發票日為民國98年8 月11日,面額為2,250 萬元之債務擔
    保本票乙紙。詎相對人竟於100 年5 月21日即未依約繳納借
    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4,019,601 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
    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
    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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