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科升
- 原告森昌大樓管埋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76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森昌大樓管埋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科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炎坤即群益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群益企業社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工商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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