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0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00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大豐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澄祥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彭浩然即聯升雜糧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貳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