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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1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三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3014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11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0,01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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