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7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馬進涼即小馬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 明即我們的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7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 明即我們的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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