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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馬進涼即小馬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 明即我們的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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